中國網財經1月2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深圳證監局發布關于對民眾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眾投顧”)采取責令改正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
經查,民眾投顧在深圳轄區設立業務場所“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高新區社區科園路2002號東側中科納能大廈B7層701”,未按規定及時向深圳證監局報告。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條的有關規定。依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民眾投顧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業務方式、業務場所、主要負責人以及具有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業務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提出變更報告,辦理變更手續。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合規管理,健全內部控制,防范利益沖突,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民眾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
民眾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深圳轄區設立業務場所“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高新區社區科園路2002號東側中科納能大廈B7層701”,未按規定及時向我局報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條的有關規定。
依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當立即關停上述業務場所,并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投資咨詢業務的合規管理、內部控制進行全面梳理,加強對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的管控力度。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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