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3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蘇銀保監罰決字〔2019〕68號)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寧支公司(簡稱“人保財險江寧支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
2018年9月至11月,人保財險江寧支公司委托某保險代理公司代理銷售車險業務,商定在手續費之外給予2%或4%的商業車險業務促銷費用,促銷費用以信息服務費的形式匯入某互聯網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0日至21日,人保財險江寧支公司先后4次通過費用報銷系統申請向某互聯網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信息服務費,金額分別為40萬、31.5萬、28.5萬、27萬,合計127萬元,并出具了與某互聯網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軟件開發及詢價服務合作協議,但實際并未發生相關服務內容。
綜上,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財務數據不真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決定對人保財險江寧支公司處28萬元罰款。
官網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PICC P&C,簡稱“中國人保財險”)的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成立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總部設在北京,是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成員。公司于2003年11月6日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碼2328)。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蘇銀保監罰決字〔2019〕68號)
被處罰單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寧支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寧區文靖西路108號
主要負責人:劉仲蓓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我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寧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江寧支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8年9月至11月,人保財險江寧支公司委托某保險代理公司代理銷售車險業務,商定在手續費之外給予2%或4%的商業車險業務促銷費用,促銷費用以信息服務費的形式匯入某互聯網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0日至21日,人保財險江寧支公司先后4次通過費用報銷系統申請向某互聯網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信息服務費,金額分別為40萬、31.5萬、28.5萬、27萬,合計127萬元,并出具了與某互聯網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軟件開發及詢價服務合作協議,但實際并未發生相關服務內容。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與某保險代理公司簽訂的保險專業代理委托合同、公司出具的說明、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財務數據不真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人保財險江寧支公司處28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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