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7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4號)顯示,經查,徽商期貨有限責任公司天津營業部(以下簡稱“徽商期貨天津營業部”)存在未在營業場所提示客戶可以通過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詢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等資料、由客戶開發人員對其開發的客戶進行適當性回訪,適當性回訪管理不符合公司制度要求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以及《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一百零九條和《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徽商期貨天津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徽商期貨天津營業部成立于2014年5月4日,溫明為負責人。徽商期貨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2月14日,注冊資本4.1億人民幣,吳國華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安徽省徽商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71.77%。
2019年11月21日,徽商期貨因存在未按要求及時換領證券期貨經營業務許可證、期貨居間人管理方面有較大缺陷的情況而被安徽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在本公司網站、營業場所等公示業務流程。 期貨公司應當提供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等資料供客戶查閱,并在本公司網站和營業場所提示客戶可以通過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詢。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機構應當制定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適當性匹配的具體依據、方法、流程等,嚴格按照內部管理制度進行分類、分級,定期匯總分類、分級結果,并對每名投資者提出匹配意見。
經營機構應當制定并嚴格落實與適當性內部管理有關的限制不匹配銷售行為、客戶回訪檢查、評估與銷售隔離等風控制度,以及培訓考核、執業規范、監督問責等制度機制,不得采取鼓勵不適當銷售的考核激勵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切實履行適當性義務。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期貨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督管理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徽商期貨有限責任公司天津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津證監措施〔2020〕4號
徽商期貨有限責任公司天津營業部:
經查,我局發現你營業部存在以下行為:
一、營業部未在營業場所提示客戶可以通過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詢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等資料。
二、由客戶開發人員對其開發的客戶進行適當性回訪,適當性回訪管理不符合公司制度要求。
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以及《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一百零九條和《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天津證監局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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