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0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3號)顯示,經查,無錫樂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金投資”)在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提交的《關于無錫樂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申請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觀察會員)法律意見書》中,關于實際控制人承諾函、實際控制人訪談等內容存在虛假,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七條的規定。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現對樂金投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樂金投資成立于2015年3月19日,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袁麗萍為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貢煒與耿韶峰共為第一大股東,各持35%比例股份。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七條規定: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
(三)主要股東或者合伙人名單;
(四)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齊備后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關于對無錫樂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0〕3號
無錫樂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在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提交的《關于無錫樂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申請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觀察會員)法律意見書》中,關于實際控制人承諾函、實際控制人訪談等內容存在虛假,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七條的規定。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充分吸取教訓,加強合規運作,并于收到該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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