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月21日訊 北京證監局近日發布了關于對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蘭德證券”) 北京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北京證監局發現新蘭德證券在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公司產品“超級買賣信號”和“主力狙擊行動”的營銷宣傳頁面存在誤導性表述;二是個別員工的營銷話術存在不實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按照《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對新蘭德證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規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行為,禁止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營銷宣傳,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在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公司產品“超級買賣信號”和“主力狙擊行動”的營銷宣傳頁面存在誤導性表述;二是個別員工的營銷話術存在不實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按照《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開展全面整改工作,嚴格落實《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切實提高公司合規管理水平。你公司應于一個月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19年12月23日

您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