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3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對西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西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支行、西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雁塔支行、西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閻良支行的行政處罰決定。
陜銀保監罰決字〔2019〕102號顯示,西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資金繳存銀承保證金,并轉為存單用于銀承業務質押,被銀保監會陜西銀保監局罰款二十一萬元,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陜銀保監罰決字〔2019〕104號顯示,西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支行票據貼現業務貿易背景審查不嚴格,被銀保監會陜西銀保監局罰款二十一萬元,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陜銀保監罰決字〔2019〕106號顯示,西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支行未按規定承擔押品評估費,轉嫁經營成本,被銀保監會陜西銀保監局罰款八萬元,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
陜銀保監罰決字〔2019〕107號顯示,西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雁塔支行未按規定承擔押品評估費,轉嫁經營成本,被銀保監會陜西銀保監局罰款八萬元,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
陜銀保監罰決字〔2019〕108號顯示,西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閻良支行未按規定承擔押品評估費,轉嫁經營成本,被銀保監會陜西銀保監局罰款八萬元,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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