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3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5號)顯示,經查,武漢中證通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中證通”)向投資人違規承諾收益、傳播虛假或誤導投資者信息,客戶營銷及服務留痕未完整保存,內控制度執行不到位,公司營業場所和人員變更報備不及時、信息公示不全。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1997]96號)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三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湖北證監局決定對武漢中證通采取責令改正并暫停新增客戶十二個月的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武漢中證通成立于2007年6月7日,注冊資本2000萬人民幣,周好好為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安徽邦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66%。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1997]96號)第十條規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業務方式、業務場所、主要負責人以及具有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業務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提出變更報告,辦理變更手續。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1997]96號)第十九條規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應當以行業公認的謹慎、誠實和勤勉盡責的態度,為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1997]96號)第二十四條規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代理投資人從事證券、期貨買賣;
(二)向投資人承諾證券、期貨投資收益;
(三)與投資人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
(四)為自己買賣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質、功能的證券以及期貨;
(五)利用咨詢服務與他人合謀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
(六)法律、法規、規章所禁止的其他證券、期貨欺詐行為。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合規管理,健全內部控制,防范利益沖突,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十二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告知客戶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投訴電話、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等;
(二)證券投資顧問的姓名及其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編碼;
(三)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
(四)投資決策由客戶作出,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
(五)證券投資顧問不得代客戶作出投資決策。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通過營業場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公司網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項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監督。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二十八條規定: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環節實行留痕管理。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時間、內容、方式和依據等信息,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錄留存。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為原文:
湖北證監局關于對武漢中證通投資咨詢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并暫停新增客戶十二個月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0]5號
武漢中證通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向投資人違規承諾收益、傳播虛假或誤導投資者信息,客戶營銷及服務留痕未完整保存,內控制度執行不到位,公司營業場所和人員變更報備不及時、信息公示不全。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1997]96號)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三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并暫停新增客戶十二個月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在本監管措施下發之日起60日內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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