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蘇蘇匯檢罰〔2020〕1號顯示,江蘇澳盛復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給銀行的申請付匯材料所描述的進口設備基礎交易與實際真實的進口設備交易不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國家外匯管理局蘇州市中心支局責令調回、處罰款人民幣140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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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蘇蘇匯檢罰〔2020〕1號 |
違規主體名稱 | 江蘇澳盛復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 許** |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 KJ017**** |
注冊地址 | 吳江區平望鎮中鱸生態科技園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5097344227474 |
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蘇州市中心支局 |
處罰時間(時限) | 2020-01-28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
違法事實 | 提交給銀行的申請付匯材料所描述的進口設備基礎交易與實際真實的進口設備交易不符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
處罰類別 | 責令調回、罰款 |
處罰內容 | 責令調回、處罰款人民幣140萬元整 |
處罰金額(萬元) | 140.00 |
沒收金額(萬元) | 0.00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1-13 |
公示截止期 | 2021-01-17 |
備注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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