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3日訊 江蘇證監局近日發布了關于對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海證券 證券代碼:832970)時任負責人趙俊、時任產品經理彭華、時任分管資產管理業務的副總裁及資產管理分公司負責人彭曉星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經查,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展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風險控制制度和合規管理制度不健全;二是個別業務開展過程中未勤勉盡責。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三條、第七條的規定。趙俊作為公司時任負責人,為對上述問題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
經查,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展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個別業務開展過程中未勤勉盡責;二是信息披露不及時。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三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彭華作為時任產品經理,為上述問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彭曉星作為公司時任分管資產管理業務的副總裁及資產管理分公司負責人,為上述問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五十六條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東海證券時任負責人趙俊、時任產品經理彭華、時任分管資產管理業務的副總裁及資產管理分公司負責人彭曉星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東海證券時任負責人趙俊、時任產品經理彭華、時任分管資產管理業務的副總裁及資產管理分公司負責人彭曉星于2020年3月6日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江蘇證監局接受監管談話。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三條: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避免利益沖突。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充分了解客戶,對客戶進行分類,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向客戶推薦適當的產品或服務,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或服務。客戶應當獨立承擔投資風險,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七條: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建立健全風險控制制度和合規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將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與公司的其他業務分開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當流動和使用,防范內幕交易和利益沖突。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四十條: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季度向客戶提供一次準確、完整的資產管理報告,對報告期內客戶資產的配置狀況、價值變動等情況做出詳細說明。 證券公司應當保證客戶能夠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詢客戶資產配置狀況等信息。發生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可能影響客戶利益的重大事項時,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告知客戶。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五十六條: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推廣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對其采取監管談話、責令停止職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推廣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關于對趙俊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趙俊:
經查,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展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風險控制制度和合規管理制度不健全;二是個別業務開展過程中未勤勉盡責。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三條、第七條的規定。你(身份證號:610103197001******)作為公司時任負責人,為對上述問題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
根據《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五十六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你于2020年3月6日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0年2月26日
【行政監管措施】關于對彭華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彭華:
經查,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展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個別業務開展過程中未勤勉盡責;二是信息披露不及時。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三條、第四十條的規定。你(身份證號:420601197304******)作為時任產品經理,為上述問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五十六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你于2020年3月6日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0年2月26日
【行政監管措施】關于對彭曉星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彭曉星:
經查,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展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個別業務開展過程中未勤勉盡責;二是信息披露不及時。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三條、第四十條的規定。你(身份證號:362501196806******)作為公司時任分管資產管理業務的副總裁及資產管理分公司負責人,為上述問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你于2020年3月6日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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