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4月2日訊 據上交所網站消息,上交所發布關于對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證券或公司 證券代碼:601099)股東北京嘉裕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裕投資)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
經查明,嘉裕投資是太平洋證券第一大股東,持有公司股份數量為7.44億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0.92%。2018年7月10日,公司披露嘉裕投資增持計劃公告稱,基于對公司未來發展的信心和對公司長期投資價值的認可,同時為提升投資者信心,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嘉裕投資計劃自披露公告日起6個月內增持公司無限售流通股,增持價格不高于3.5元/股,累計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總股本的1%,不高于總股本的5%。2019年1月10日,公司披露股東增持公司股份計劃進展暨延期公告稱,嘉裕投資在增持計劃期限內累計增持公司股份2,321,70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0341%,未能完成增持計劃下限,擬將增持計劃履行期延長6個月至2019年7月10日。2019年6月19日,公司披露股東終止實施增持計劃的公告稱,嘉裕投資在增持計劃延長期內一股未增,決定終止實施本次增持計劃。嘉裕投資最終僅完成增持計劃下限的3.41%。
嘉裕投資作為公司第一大股東,面向全市場公開披露的增持計劃涉及全體投資者對公司發展前景和投資價值的判斷,是市場關注的重大事項。相關增持承諾主體應當根據自身資金實力、履行能力等,審慎確定增持規模;一旦作出增持計劃并對外披露,理應嚴格遵守、及時履行。嘉裕投資未按計劃履行增持承諾,且在延期后仍未完成,最終增持計劃的完成率僅為3.41%,其行為與前期披露的增持計劃明顯不一致。嘉裕投資上述行為違反了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23條、第11.12.1條等相關規定。
鑒于上述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上交所作出對太平洋證券股東北京嘉裕投資有限公司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23條: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并嚴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諾。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1.12.1條: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并嚴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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