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4月24日訊 4月26日是第20個世界知識產權日,現在知識產權已融入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已經成為每個公民基本的守法常識。可是,除了制造假名牌、銷售盜版,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還有哪些可以構成犯罪,讓我們來看看這些案例。
廣告承攬郵寄仿牌業務
被告人王某,自2012年起即開始通過互聯網發布青島某國際快遞公司可以郵寄仿牌(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廣告,并成立公司開展國際快遞業務。2017年,王某又注冊成立青島某國際物流公司,自己擔任法定代表人,繼續承攬國際快遞業務。被告人曹某某自2013年到王某的公司工作,后擔任公司總經理,協助王某開展業務。被告人岳某某自2015年起在該公司負責貨物運輸工作。三名被告人在上述公司工作期間,明知他人委托運輸的貨物中有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然幫助運輸,協助銷售。
運輸仿牌被海關查扣
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曹某某運輸的假冒GUCCI、CHANEL、LV、ADIDAS、NIKE等品牌的商品被濟南海關查扣,被查獲的物品中經鑒定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價值人民幣390余萬元。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曹某某、岳某某運輸的假冒GUCCI、PUMA、LV、ADIDAS、PRADA等品牌的商品被青島海關查扣,被查獲的物品中經鑒定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價值人民幣30余萬元。
侵犯知識產權終獲刑
市南區檢察院以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對王某、曹某某、岳某某等三人提起公訴。經審理,市南區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曹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和1年4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被告人岳某某犯罪情節輕微判處免于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檢察官表示,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告人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幫助運輸,協助銷售,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我們每個公民都應該不斷提高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和守法意識。其實,守法就是對知識產權最好的保護。 信網首席記者 于曉 通訊員 楊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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