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22日訊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今日公布的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遼銀保監罰決〔2020〕65號)顯示,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電話銷售中心(以下簡稱“百年人壽遼寧電銷中心”)網電創新業務項目部門銷售人員于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間,在開展電話銷售保險產品過程中有10份保單欺騙投保人的違法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遼寧銀保監局決定對百年人壽遼寧電銷中心處罰款人民幣12萬元。
此外,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今日公布的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遼銀保監罰決〔2020〕66號)顯示,當事人盧洋作為百年人壽遼寧電話銷售中心網電創新業務項目負責人,對任職期間內的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遼寧銀保監局決定對盧洋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4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百年人壽遼寧電銷中心成立于2011年9月28日,田野為負責人。百年人壽成立于2009年6月1日,注冊資本77.95億人民幣,何勇生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公司前八大股東分別為江西恒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科瑞集團有限公司、用友軟件股份有限公司(“用友網絡,600588.SH”)、大連港集團有限公司、大連融達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鴻商產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及大連一方地產有限公司,各持8.47%比例股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以下為原文:
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遼銀保監罰決〔2020〕65號
被處罰當事人名稱: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電話銷售中心
地址:沈陽市沈河區惠工街205號三層、九層、十層、十一層
主要負責人:田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單位銷售誤導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單位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你單位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間,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電話銷售中心網電創新業務項目部門銷售人員在開展電話銷售保險產品過程中有10份保單存在欺騙投保人行為。
上述行為有以下證據材料為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電話銷售錄音、銷售錄音文字說明、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12萬元。
你單位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不繳的,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遼寧銀保監局
2020年5月14日
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遼銀保監罰決〔2020〕66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盧洋
住址:沈陽市大東區***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101211979****
所在單位名稱: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職務: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多元行銷部業務督導、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電話銷售中心網電創新業務項目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電話銷售中心銷售誤導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你系該違法行為責任人員,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電話銷售中心網電創新業務項目部門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間,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電話銷售中心網電創新業務項目部門銷售人員在開展電話銷售保險產品過程中有10份保單存在欺騙投保人行為。
上述行為有以下證據材料為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電話銷售錄音、銷售錄音文字說明、相關人員調查筆錄、任職文件等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之規定。
你作為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電話銷售中心網電創新業務項目負責人,對任職期間內的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4萬元。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不繳的,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遼寧銀保監局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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