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貴州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市場監管局,有關檢驗檢測機構:
為加強我省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進一步強化我省監督抽查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根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8號),省市場監管局制定了《貴州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1年1月19日? ?
貴州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貴州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監督產品質量,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產品進行抽樣、檢驗,并對檢驗結果進行處理的監督抽查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監督抽查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原則,突出質量導向、問題導向、民生導向。
第四條? 監督抽查分為日常監督抽查和專項監督抽查。日常監督抽查是指按計劃組織實施的監督抽查。專項監督抽查是指根據上級部門部署、跟蹤問題產品或應對突發事件等需要,組織開展的監督抽查。
第五條?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全省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省級監督抽查,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監督抽查信息。
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本級監督抽查,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監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監督抽查工作。承擔省局交辦的國家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和省局直接指定的省級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組織完成本行政區域內的其他省級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監督抽查,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監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監督抽查工作,承擔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交辦的省級、市級及本級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
第六條?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配合監督抽查,如實提供監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拒絕監督抽查。
第二章 監督抽查的組織
第七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每年應根據政府、上級部門工作要求,結合本行政區域產品質量狀況,在深入分析研判、廣泛征求意見、科學統籌謀劃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年度重點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目錄。
第八條?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省級年度監督抽查計劃,并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備案,同時通報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省級年度監督抽查計劃,結合實際,制定本級監督抽查年度計劃,并報送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安排部署和本行政區域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開展專項監督抽查。
第九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監督抽查年度計劃,組織制定監督抽查方案和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監督抽查方案應當包括抽查產品范圍、工作分工、進度要求等內容。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應當包括抽樣方法、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規則等內容。根據監督抽查需要,結合產品特點,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可以對檢驗項目進行合理確定。
對需要現場檢驗的產品,現場檢驗的程序和要求應當在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中明確。
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修訂完善后在抽樣前由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監督抽查實行抽檢分離制度。除現場檢驗外,抽樣人員不得承擔其抽樣產品的檢驗工作。
第十一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委托抽樣機構、檢驗機構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任務,主要包括抽樣、檢驗、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結論通知書等相關資料寄送、相關文字材料編制起草等工作。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承擔省級監督抽查中的抽樣工作。
第十二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等有關要求,確定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任務的抽樣機構、檢驗機構,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
受委托的抽樣機構、檢驗機構應為具有相應法定資質和抽樣、檢驗能力,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機構。
第十三條? 抽樣機構、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做好委托的工作任務,保證過程及結果的客觀、公正、真實。
第三章 抽樣
第一節 現場抽樣
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行抽樣或者委托抽樣機構抽樣時,應隨機選派抽樣人員,抽樣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五條? 抽樣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關于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相關規定,熟悉標準、監督抽查方案、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等相關要求。
第十六條 抽樣前,應當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出示《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任務通知書》等相關文書以及抽樣人員身份證明,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說明監督抽查的性質、抽查產品范圍、抽樣方法等。抽樣機構執行抽樣任務的,還應當出示《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任務委托書》復印件。
抽樣人員應當主動詢問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同一生產者按照同一標準生產的同一商標、同一規格型號的產品是否在六個月內接受過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抽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確認存在上述情形并提供有效證明的,抽樣人員不得重復抽查,并將情況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監督抽查發現的不合格產品的跟蹤抽查和為應對突發事件開展的監督抽查除外。
第十七條 監督抽查的樣品應當由抽樣人員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不得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自行取樣提供。所抽樣品應當是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產品。
第十八條? 抽樣人員抽樣時,發現產品涉嫌存在下列任一無需檢驗即可判定違法的情形的,應當終止抽樣,立即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同時報告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一)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
(二)無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廠名、廠址或經銷商(代理商)地址的;
(三)屬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和強制性認證管理的產品未標注有效期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強制性認證編號的;
(四)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無營業執照及相關行政許可證書的;
(五)標注他人廠名廠址,且無法提供委托加工合同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抽樣:
(一)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無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所列產品的;
(二)待銷產品數量不符合監督抽查實施細則要求的;
(三)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樣產品不用于銷售的;
(四)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樣產品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對產品質量另有約定的;
(五)產品或者標簽、包裝、說明書標有“試制”、“處理”、“樣品”等字樣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四)、(五)項條款適用于在生產者處抽樣,其余條款通用。
第二十條 抽樣人員應當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所規定的抽樣方法進行抽樣。
抽樣人員應當使用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的《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抽樣工作單》,詳細記錄抽樣信息。抽樣人員應將填寫完整的《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抽樣工作單》交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簽字確認?!顿F州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抽樣工作單》確需更正或者補充的,應當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在更正或者補充處以簽名、蓋章等方式予以確認。
抽樣人員應通過文字、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抽樣過程。記錄要求包括:
(一)抽樣場所外觀影像資料及地理位置信息(包含生產者或銷售者的名稱標識、抽樣人員);
(二)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營業執照、相關行政許可證書等法定資質的影像資料;
(三)抽樣人員從樣品堆中取樣的影像資料,應包含抽樣人員、樣品貯存環境和能夠反映樣品基數的樣品堆信息;
(四)樣品外包裝及外觀影像資料;
(五)封樣影像資料;
(六)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簽署《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抽樣工作單》的影像資料,該影像資料中應同時出現被抽樣品、抽樣人員;
(七)《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抽樣工作單》影像資料;
(八)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求記錄的其它證據資料。
第二十一條 因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轉產、停產、破產、停業等原因導致無樣品可以抽取的,抽樣人員應當收集有關證明材料,如實記錄相關情況,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或拒絕抽樣,抽樣人員應對不配合情形留存證據,記錄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拒絕監督抽查的具體情況,立即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同時報告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或拒絕監督抽查抽樣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以明顯過高的價格售賣樣品;
(二)無正當理由阻礙抽樣人員帶走樣品;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抽樣工作單》及現場檢驗原始記錄等文書上簽字、蓋章確認;
(四)聲稱被抽樣產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對產品質量另有規定,但無法提供證明材料;
(五)確需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安裝、調試的產品,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拒絕配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配合監督抽查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對本行政區域內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或拒絕監督抽查抽樣的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法進行處理,并匯總相關信息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樣品分為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
檢驗樣品以購買方式獲得,不以破壞性試驗方式進行檢驗且不會對樣品質量造成實質性影響的,以及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自愿無償提供樣品的情形除外。購買檢驗樣品的價格在生產企業以出廠價為準,在銷售企業以標價為準。
備用樣品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先行無償提供。需啟用備用樣品進行復檢的,按前款規定另行付費購買,不以破壞性試驗方式進行檢驗,并且不會對樣品質量造成實質性影響的除外。
法律、法規、規章對樣品獲取方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抽樣人員應當對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分別封樣并加貼封條。抽樣人員、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在封條上簽字、押印確認,并注明抽樣日期。
根據樣品形狀、形態、材質等特殊性,封樣應當采用鉛封、漆封、蠟封、鋼印等適宜的防拆封措施。
第二十六條 樣品應當由抽樣人員攜帶或者郵寄至檢驗機構。對運輸、貯存有特殊要求的,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樣品在運輸、貯存過程中不發生影響檢驗結論的變化。
備樣存放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處的,應當施加封存標識并對封條、封口等關鍵位置通過視頻、拍照等方式留證。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妥善保存封存的樣品,不得拆封、隱匿、更換、轉移、損毀。
第二十七條? 抽樣時,如產品未標明產品執行標準且無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向抽樣人員提供所抽產品依法公開的執行標準的有效文本。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未能現場提供標準文本的,抽樣人員應在《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抽樣工作單》備注欄告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提供標準文本的時限和方式。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未在被告知的時限內提供產品執行標準的,檢驗機構依據公布的監督抽查實施細則進行檢驗和判定。
第二節 網絡抽樣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抽樣機構在以下范圍開展網絡抽樣:
(一)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者生產的產品;
(二)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產品;
(三)其他依法需要進行網絡抽樣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網抽樣品可以以消費者名義購買。抽樣時應當購買檢驗樣品及備用樣品,并視頻記錄買樣全過程,包括但不限于產品搜索選擇、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證照信息、樣品網頁展示信息、訂單信息、支付記錄和聊天記錄等內容。
同一產品購買過程的視頻應當連續記錄,不得中斷。
第三十條? 抽樣單位應當對收到樣品進行確認,通過視頻錄像等方式記錄拆封、確認的全過程,包括但不限于快遞包裝、快遞單據、樣品包裝和樣品標識等內容。
抽樣機構進行網絡抽樣的,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指派工作人員參加樣品收樣確認。
第三十一條? 在收到樣品進行確認時,發現樣品存在無中文產品名稱、無生產廠名廠址、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及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而樣品生產者不符合相應要求等違法情形的,應當立即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抽樣人員應當對網抽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分別封樣,并在封條上簽字、押印確認,具體封樣要求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網抽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應當由抽樣單位送至檢驗機構。網抽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保存運送具體要求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抽樣人員應當根據樣品情況填寫《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抽樣工作單》?!顿F州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抽樣工作單》經抽樣人員簽字并加蓋抽樣單位公章后,與《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任務通知書》一并寄送被抽樣銷售者。抽樣機構執行買樣任務的,還應當寄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復印件。
第四章 檢驗
第三十五條? 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后,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以及其他可能對檢驗結論產生影響的情形,并核對樣品與《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抽樣工作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不符合要求的,應拒絕接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方式留證并書面說明理由,報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同時存放于檢驗機構的,應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按照有關要求予以存放。
第三十六條 對屬于實行生產許可、強制性認證等管理的樣品,檢驗機構應當在檢驗前核實樣品的生產者是否符合相應要求。
檢驗人員發現樣品的生產者涉嫌存在無證無照等無需檢驗即可判定違法生產的樣品,檢驗機構應當終止檢驗,報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書面情況反饋至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 對檢驗前需要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配合安裝、調試的樣品,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做好安裝調試等檢測協助工作,檢驗機構應當對安裝、調試過程通過照片、視頻等方式留證。安裝、調試結束后,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和檢驗機構應當共同簽字確認。
第三十八條 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所規定的檢驗項目、檢驗方法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對需要現場檢驗的產品,現場檢驗記錄應當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簽字、蓋章確認,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拒絕簽字、蓋章確認的,應當在現場檢驗記錄中予以說明,并保留相應的照片或者視頻資料。
第三十九條? 遇到樣品失效、損毀、狀態發生變化不符合檢驗要求,以及人員、儀器設備、試驗材料異常等特殊原因影響檢驗任務正常進行的,檢驗機構應當如實記錄,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根據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求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因標準變更等原因導致檢驗項目未及時獲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應當立即停止檢驗,報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檢驗必須采用非標準檢驗方法的,檢驗機構應按規定先申請進行非標準檢驗方法資質認定,然后按該方法檢驗。
檢驗過程中發現存在區域性、系統性嚴重質量問題的,或檢驗出現明顯異常情況的,應及時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條 檢驗機構應當在監督抽查方案規定時限內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當內容真實完整、數據準確、結論明確,并按照有關規定簽字、蓋章。檢驗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檢驗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四十一條 檢驗機構應當在監督抽查方案規定時限內將檢驗報告及有關材料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二條 檢驗結論為合格并且屬于無償提供的樣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提出異議處理申請期限屆滿后委托檢驗機構及時退還。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樣品,受委托的檢驗機構應當在提出異議處理申請期限屆滿后依據有關規定對樣品進行處置。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四十三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檢驗機構應當及時將檢驗結論書面告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并同時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檢驗結論為合格的,受委托的檢驗機構應向抽查結果為合格的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及企業所在地的縣級市場監管部門送達檢驗結論。送達方式可以為直接送達或其他可追溯的方式送達。
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受委托的檢驗機構要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送達檢驗結論,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同時將檢驗結論抄送不合格產品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檢驗結論后應及時對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進行實地核實,確保其收到不合格結果通知。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進行立案調查。
第四十四條? 樣品屬于通過網絡抽樣方式購買的,還應當同時將檢驗結論書面告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和樣品標稱的生產者。
樣品屬于在銷售者處現場抽取的,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同時書面告知樣品標稱的生產者。
第四十五條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以下簡稱異議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論書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處理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第四十六條 異議申請人對監督抽查抽樣過程、樣品真實性等提出異議,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核查相關證據后作出維持或者撤銷原檢驗結論的決定,并將核查結果和異議處理結論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
異議申請人對檢驗結論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的,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研究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向異議申請人出具復檢通知并按規定組織復檢。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異議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復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辦理復檢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復檢:
(一)異議申請人逾期提出書面異議材料的;
(二)有關標準規定不能實施復檢的;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復檢的情形。
第四十八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異議申請人辦理復檢手續之日起十日內確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
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省行政區域內僅有一個檢驗機構具備相應資質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備用樣品由初檢機構向復檢機構送達。復檢機構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檢查記錄備用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以及其他可能對檢驗結論產生影響的情形,并核對備用樣品與《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抽樣工作單》的記錄是否相符。
第五十條 復檢機構應當及時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所規定的檢驗方法、判定規則等對與異議相關的檢驗項目進行復檢,并將復檢結論及時報送組織復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組織復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告知復檢申請人。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五十一條 復檢費用由異議申請人向復檢機構先行支付。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異議申請人承擔;與初檢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
第五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終止復檢并維持初檢結論:
(一)異議申請人逾期辦理復檢手續的;
(二)復檢用樣品被異議申請人擅自拆封、替換、變賣、隱匿、損毀、轉移的。
第六章? 結果處理
第五十三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匯總分析、依法公開監督抽查結果,并向地方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同級有關部門通報監督抽查情況。
未經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公開監督抽查結果。
第五十四條 對異議期滿后或復檢結論為不合格的產品,受委托的檢驗機構應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及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寄送不合格檢驗報告。
前款規定的結果處理方式主要包括責令整改、組織復查、責令停業、限期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監管和處罰措施。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之日起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同一產品。
第五十五條 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應及時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開具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同一產品,責令不合格產品的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自接到該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予以改正。要對庫存的不合格產品、檢驗機構移交的相應樣品及已出廠、銷售的不合格產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向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自收到責令整改通知書之日起,查明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查清質量責任,根據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和責令整改通知書提出的整改要求進行整改,在六十日內完成整改工作。
第五十六條 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責令之日起七十五日內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組織復查。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自行停產、轉產或不再繼續生產銷售同一規格型號產品,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現場核查,詳細記錄核查情況,并在核查工作完成后及時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已售出的不合格產品仍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置。
監督抽查結論為“不合格”的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整改或整改后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逐級上報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由其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七條 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九十日前對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組織再次復查,經再次復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七條規定,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后經復查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八條 復查所需樣品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無償提供。
除為提供復查所需樣品外,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在經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復查合格前,不得恢復生產、銷售同一產品。
第五十九條? 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十條 監督抽查發現產品存在區域性、行業性質量問題,組織監督抽查或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行業組織,通過約談相關企業負責人、召開質量分析會等方式,督促和指導相關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加強質量管理。
第六十一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不合格產品為本行政區域以外生產者生產的,應當將監督抽查結果及時通報生產者所在地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監督抽查有關材料、證據應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日”為公歷日。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中所稱“破壞性試驗”是在產品檢驗過程中使得受檢產品的形態發生變化,產品的使用功能或性能遭到一定程度破壞的檢驗形式或者方法。
第六十五條? 實施本監督抽查所需要的抽樣工作單等文書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和修訂。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貴州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辦法》(黔質技監監〔2015〕14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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