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流通領域食品抽檢不合格(油酸價超標)可否作為處罰生產企業的依據”、“在流通領域的抽檢報告,能作為直接處罰生產廠家的依據嗎”等問題,市場監管總局近日作出回復。

一、流通領域食品抽檢不合格(油酸價超標)可否作為處罰生產企業的依據?
問:
像辣條這種高油食品,正值夏季,售到廣東廣西氣溫較高的地區,在出廠4個多月后被檢驗酸價超標,現檢驗報告郵寄我轄區,轄區生產廠家能提供原料的進貨票據,檢驗報告、其他批次送檢第三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報告,且送達檢測報告在其庫房檢查發現同批次辣條經檢驗酸價合格。
因酸價不像添加劑、農獸藥殘留、重金屬殘留,它受儲運輸的溫度,光照影響。
請問總局,這種情況我執法單位能否以外地檢驗報告來處罰該生產企業生產不合格食品?如不處罰,在抽檢系統上該如何讓回復呢。
總局回復:
一、根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流通領域食品抽檢不合格報告可以作為處罰生產企業的依據。
二、在核查處置過程中市場監管部門應深入調查,查清違法事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回復部門: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司

二、在流通領域的抽檢報告,能作為直接處罰生產廠家的依據嗎?
問:
我是一名基層市場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近日我局接到外地市場監管部門寄來的一份抽檢報告,報告顯示我局轄區范圍內一個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在該地超市銷售時,經該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委托抽檢顯示不合格。我局收到抽檢報告后,立即對轄區內的該食品生產企業進行檢查,發現該企業在生產被抽檢為不合格預包裝食品時,未對不合格的項目指標進行出廠檢驗,請問我局能直接依據在流通環節抽檢的不合格報告對生產廠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嗎?留言日期:2021-08-02
總局回復:
根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抽樣人員可以從食品經營者的經營場所、倉庫以及食品生產者的成品庫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樣品,不得由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行提供樣品”、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及時啟動核查處置工作,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依法開展調查處理。
必要時,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組織調查處理”,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立案前核查或者監督檢查過程中依法取得的證據材料,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使用”,各地方監管部門依法依規結合案件實際調查情況進行處罰。
回復部門: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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