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廣島) 近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兩家分公司被遼寧銀保監局處罰,原因涉及:以從事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方式套取費用。兩名相關責任人也一同被處罰。
遼寧銀保監局公布的處罰信息(遼銀保監罰決〔2022〕33號)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產保險沈陽市分公司”)存在以下利用保險代理人以從事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方式套取費用的違法行為: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該公司將38968筆車險業務虛構成北京瑞金恒邦保險銷售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區營業部、鐵西分公司、沈陽沈水分公司、皇姑分公司和永保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鑫融分公司、匯鼎鑫分公司、吉云寶分公司等8家保險中介機構的專業代理業務,共涉及保費9343.24萬元,傭金2042.93萬元。
上述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遼寧銀保監局責令人民財產保險沈陽市分公司改正,處罰款30萬元。
于某民時任人民財產保險沈陽市分公司總經理,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遼寧銀保監局對其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
遼寧銀保監局公布的處罰信息(遼銀保監罰決〔2022〕27號)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產保險本溪市分公司”)存在以下利用保險代理人以從事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方式套取費用的違法行為: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該公司將1284筆車商渠道車險業務虛構成永保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本溪承中信營業部的專業代理業務,共涉及保費274.75萬元,傭金60.74萬元。
上述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遼寧銀保監局責令人民財產保險本溪市分公司改正,處罰款15萬元。
趙某項時任人民財產保險本溪市分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遼寧銀保監局對其警告并處罰款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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