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廣島) 近日,沈陽益安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被遼寧銀保監局罰款16萬元,原因涉及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遼寧銀保監局發布的處罰信息(遼銀保監罰決〔2022〕31號)顯示,經查,沈陽益安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沈陽益安保險”)存在以下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違法行為:2019年8月至12月,沈陽市雨田實驗中學、沈陽市新民雨田實驗中學、沈陽市沈北新區雨田實驗中學等3所學校經該公司在新華人壽沈陽中心支公司投保學生平安保險(實際投保人為學生家長),共涉及保費101.016萬元。新華人壽沈陽中心支公司共計向該公司支付上述業務的傭金57.57萬元。2019年12月,該公司高某安排與其有資金拆借關系的第三方人員王某某向沈陽市雨田實驗中學工作人員杜某某、孫某某的銀行卡轉賬9.03萬元;安排該公司向有合作關系的阜新市太平區平隆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推廣費、服務費33.72萬元,阜新市太平區平隆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扣除服務費后,按照高某提供的卡號向沈陽市雨田實驗中學工作人員杜某某、孫某某、劉某3人的銀行卡轉入資金。根據相關轉賬記錄,3人共計收到阜新市太平區平隆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轉款24萬元。
上述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八項之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遼寧銀保監局責令沈陽益安保險改正,處罰款16萬元。
高某時任沈陽益安保險董事長并直接經辦上述業務,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其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八項之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遼寧銀保監局對其警告并處罰款5萬元。
天眼查數據顯示,沈陽益安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經營范圍包括在遼寧省行政轄區內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險費;代理相關保險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等。該公司為沈陽諾語新承科技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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