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網友提出的“食品安全抽檢(白酒)結果顯示酒精度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需處罰嗎”,市場監管總局近日回復。

問:
食品安全抽檢中,某經營戶所售“金壇子”白酒(125ml/瓶、酒精度42%vol,加工日期2011-05-08)被抽檢。檢驗報告顯示“酒精度”標準指標為41.0-43.0,實測值為39.8,單項判定為“不合格”,檢驗依據為“GB 5009.225-2016(第二法)”。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酒精度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請問上述檢驗結果需要處罰嗎?如果要處罰的話處罰的依據是什么?適用《食品安全法》還是《產品質量法》或者其他法?
總局回復:
您好!留言收悉,針對您的問題,現答復如下:上述檢驗結果應適用《食品安全法》處罰。感謝您對市場監管抽檢監測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回復部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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