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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發布合規指引

2023-03-01 15:18:43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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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發布合規指引

為進一步規范北京市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發布活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金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北京市市級情況,制定本合規指引。

一、適用范圍

1.本指引所稱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為北京市行政區域內,金融產品經營者或者金融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金融投資理財類產品或服務的商業廣告。

2.本指引適用于北京市互聯網平臺企業、媒體機構、金融機構、在京從事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服務的其他企業、機構等。

3.本指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國務院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的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4.本指引所稱金融產品,是指金融機構設計、開發、銷售的產品和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貸款、資產管理產品、保險、支付、貴金屬等。

二、主體資質

1.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服務機構,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支付機構,金融要素交易場所、消費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在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地方金融監管局許可的金融業務范圍內發布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

2.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內容應當與金融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文件載明的經營范圍保持一致,廣告中所涉及的金融產品或服務必須按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核準或備案,并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和其他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要求。

3.金融行業屬于特許經營行業,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營銷宣傳是金融經營活動的重要環節,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市場經營主體,不得開展與該金融業務相關的營銷宣傳活動。但信息發布平臺、傳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業務資質的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的委托,為其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的除外。

三、合規標準

1.提高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正確的廣告導向。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要求。從事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2.健全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合規管理制度,應立即撤除問題廣告。全市各新聞機構、新媒體、公共場所管理者、網絡平臺、廣告經營者與廣告發布者、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廣告合規管理,建立、健全廣告審核制度,完善審核流程,嚴格審核標準,避免廣告違規風險。

3.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應當引導金融消費者(投資者)理性投資及融資,不宣揚無節制消費和奢靡生活方式,不誘導受眾接受不適當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4.明示相關風險及責任承擔,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有顯著及通俗易懂的提示或警示,并顯著標示諸如“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等字樣。嚴格確保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的內容真實性、合理性。業績信息的表述需滿足連貫性要求,不片段式提取業績信息,參考期限和來源應予以明確,并包含“過去的業績并不代表未來的收益率”的警告內容。表述總體業績要說明傭金費用和其他手續費的影響,模擬過去業績應包含“模擬過去的業績并不代表未來的收益率”的警告內容。

四、廣告主對廣告內容真實合法性負責

廣告主作為廣告的發起者和直接受益者,決定著廣告的內容和形式,應當對廣告的真實合法性負責,并確保依法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

1.廣告主應當在許可的金融業務范圍內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

2.廣告中必須標明金融產品名稱,明示金融產品本質屬性(如存款、貨款、債券、基金、股票、理財保險等)。

3.發布廣告前,要主動向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提交營業執照、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金融業務許可證明。

4.不得違規承諾或保證收益;不得對項目、產品、投資、收益等信息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宣傳。

5.不得以員工個人、外聘人員名義或者業務外包等方式,進行違規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發布活動。

五、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履行廣告審核等法定義務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加強相關金融知識及法律規定的學習,增強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審查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1.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相關證明文件,認真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2.應當確認廣告主的主體資格,查驗廣告主營業執照、相關金融業務許可證明文件是否具有相應的金融業務范圍。要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廣告主的信譽情況,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的企業不得發布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由于未查驗證明、未校對廣告內容,導致違法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發布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對于公安部門認定涉嫌經濟犯罪以及有關職能部門認為已經構成或者涉嫌構成非法金融投資理財活動的,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應當立即停止設計、制作、代理和發布與該活動有關的任何形式的廣告。

4.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要積極制作發布“合理參與金融投資理財活動、強調風險自控”等內容的公益廣告,增強投資者的法律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提升投資者合理參與金融投資理財活動的能力,逐步形成買者自負、風險自擔的意識氛圍。

5.各類網絡媒介要認真審查廣告鏈接網站、公眾號、APP小程序的主體資格及鏈接頁廣告內容,不得為不具有合法資質的網站、公眾號、APP 小程序提供鏈接服務,不得為虛假違法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以及含有虛假信息的網站(網頁)提供鏈接服務;網絡廣告經營者不得為非法網站投放廣告、提供廣告代理服務。

六、負面清單

(一)投資理財類

1.不得利用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的審核或備案程序,誤導金融消費者認為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該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提供保證,并應當提供對該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相關信息的查詢方式。

2.不得對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審核或備案的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預先宣傳或促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不得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做出保證性承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4.不得發布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受眾。不得對過往業績的內容作夸大虛假或誤導性表述,不得引用不真實不準確的數據和資料,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誤導客戶。

5.不得夸大保險責任或保險產品收益,將保險產品收益與存款、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產品進行等同對比。

6.廣告經營者及發布者不得為未獲取金融業務資質或者金融信息服務業務資質的機構發布廣告。

7.證券投資咨詢廣告不得發布買入、賣出或者持有具體證券的投資建議,不得利用廣告宣傳個人微信、微博私下展業。

8.存款類廣告不得違反利率管理要求發布含有高息攬存或者變相高息攬存等內容;

9.保本類金融產品廣告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本金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10.除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外不得發布含有“配資”內容的廣告,證券廣告中不得發布非公開發行證券信息。

11.不得發布有關虛擬貨幣(ICQ)和交易的宣傳廣告。不得誘導受眾接受不適當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12.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

13.金融機構發布代銷產品廣告不得與自有產品相混淆,應顯著標示合作機構名稱,并聲明“本產品由XX機構(合作機構)發行與管理,代銷機構不承擔產品的投資、兌付和風險管理責任”。

14.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不得出現“XX學術機構推薦”“XX投資者證明”等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等內容。

1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包含集資內容的廣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6.信托公司不得發布信托計劃廣告。

17.不得發布私募理財產品廣告。

18.不得出現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二)融資貸款類

1.不得發布“大學生可貸款”“憑身份證即可貸款”“信用黑戶也可貸款”等虛假承諾內容。

2.不得發布向未成年人發放貸款的內容,助學貸款應當遵守教育與金融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3.小額貸款廣告不得發布發放無特定場景依托、無指定用途的網絡小額貸款內容。不具備互聯網貸款資質的不得發布網上貸款業務廣告。

4.發布貸款類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應當以明顯的方式,向借款人清晰準確展示貸款年化利率,不得發布僅含有“最低利率”或者“利率低至”等以特定條件低息誤導貸款人的內容,不得以“日利率”“日還款”等與實際執行利率表達方式不一致的方式宣傳貸款利息。

5.業務合作方受金融組織委托發布貸款業務撮合廣告,必須標示委托方名稱,不得以自身名義對貸款種類、數額、利率、放款時限、資質審查、擔保條件等內容做出保證性承諾。無擔保資質不得在廣告中宣傳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廣告中應承諾并標注“在貸款金融機構收取息費外,不得再收取息費或者變相以服務費、保險費等形式收取息費”。

6.不得發布法律法規明令禁止以及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違法違規金融產品和服務廣告,不得發布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宣傳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廣告。

7.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為產品或服務做增信背書。

8.不得利用金融管理部門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審核或者備案程序誤導受眾認為金融管理部門已對該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保證。

9.不得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10.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

11.不得宣揚無節制消費和奢靡生活方式 ,不得誘導受眾接受不適當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12.未經金融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通過撥打電話、發送電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廣告。在電子信息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的,視為發送廣告。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責任編輯: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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