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特種設備安全總監是否可以兼任的問題,市場監管總局5月4日作出回復。

問:
1、兩個規定內要求特種設備安全總監必須為公司管理層人員,各類特種設備安全總監能否為同一個人兼任?2、如果安全總監不能兼任,而公司管理層成員遠遠少于特種設備種類時,安全總監應該如何配備?
總局回復:
您好,《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特種設備企業主體責任推進年”活動的通知》附件《關于實施兩個規定若干問題的說明》明確:除了兩個規定中要求不得兼任的情形外,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安全總監、安全員根據本單位實際可以兼任。
回復部門: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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