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標準聯合發布的問題,市場監管總局近日作出回復。

問:
企業標準兩個公司聯合發布,是否分別由各自企業分別發布,發布的企業標準標準內容相同,僅在封面處標識各自公司及編號,在前言處標準由xxx提出撰寫兩個公司?
總局回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九條,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企業標準,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企業聯合制定的標準也屬于企業標準,其制定程序和編號規則都應當符合《標準化法》對企業標準的管理要求,聯合制定企業產品標準、服務標準的,應當由各企業分別進行企業標準的自我聲明公開。將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十三條,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的企業標準,以企業標準形式各自編號、發布。
回復部門:標準創新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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