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生產產品時,是否可以使用加工方(受托方)的企業標準?近日,市場監管總局作出了回復。

問:
《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十五條 委托加工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由委托方完成執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
因前期庫存大量的產品包裝,包裝上印制受托方(加工生產企業)發布的企業標準,更改包裝需要耗費較大的資金,加大企業經營負擔。
是否可以由受托方(加工生產企業)授權后,委托方即可使用受托方的企業標準呢?
此外,委托方是否可以使用受托方企業的企標編號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傳企業標準呢?
總局回復:
按照《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提供產品或者服務前,完成執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委托加工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由委托方完成執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使用其他企業的企業產品標準的,應事先獲得其授權。委托方對公開企業產品標準的真實性、準確性、合規性負責。
回復部門:標準創新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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