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罰決字【2024】1-3號
序號 | 當事人名稱 | 行政處罰 決定書文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行政處罰內容 | 作出行政處罰 決定機關名稱 | 作出行政處罰 決定日期 | 備注 |
1 | 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銀罰決字〔2024〕1號 | 1.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 罰款159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 | 2024年2月2日 | |
2 | 劉某(時任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富管理總部副總經理) | 銀罰決字〔2024〕2號 | 對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 罰款1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 | 2024年2月2日 | |
3 | 宋某洋(時任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副總經理) | 銀罰決字〔2024〕3號 | 對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 罰款2.5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 | 2024年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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