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國家食藥監總局2016年第12號通告不合格樣品處置情況的公告
2016年 第 10號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6年第12號《關于春節期間食品專項抽檢15批次產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中,涉及貴州省2批次不合格樣品:生產日期為2015年10月26日的黔福香屯鄉麻辣香腸(檢出山梨酸,標準值為不得使用)、生產日期為2015年8月18日的威寧蕎酥(鋁的殘留量超過限量標準)。現將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前期處置情況
省食藥監局收到國家總局第12號通告中涉及的不合格樣品報告書后,立刻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貴陽市食藥監局、威寧縣市場監管局、遵義市匯川區市場監管局分別對涉案企業下達停止銷售、下架召回不合格產品的通知,并開展調查處置工作。
二、調查處置情況
(一)不合格樣品黔福香屯鄉麻辣香腸處置情況
1.生產環節
轄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于1月11日將不合格檢驗報告送達至貴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張成英(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興華妻子)處,要求該公司對不合格產品實施召回。現場檢查時,該公司廠房已被拆遷。
因該公司在2015年8月份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抽檢中,有產品經檢驗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轄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已于2015年10月份對其實施了行政處罰,鑒于此次抽檢不合格產品抽樣地點為北京華聯綜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遵義第二分公司,對該批不合格產品是否屬于貴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以及該批次不合格產品的生產數量需進一步調查核實,因該公司廠房已被拆遷,相關生產情況需進一步核實,待調查清楚后,再依法處理。
2.經營環節
經查:北京華聯綜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遵義第二分公司共購進該批黔福香屯鄉麻辣香腸120公斤,銷售104.16公斤,下架15.84公斤。該公司對15.84公斤不合格黔福香屯鄉麻辣香腸進行了銷毀處理。
轄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規定,決定對該公司進行責令改正處理,免予處罰。
(二)不合格樣品威寧蕎酥處置情況
1.生產環節
經查:貴州蘆丁食品開發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生產記錄、銷售票據等材料,無法得知其具體的生產量并對不合格威寧蕎酥進行召回,導致不合格的原因為使用了含鋁的明礬。
轄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已對該公司生產的同批次不合格威寧蕎酥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64元,處以2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針對本通告的不合格威寧蕎酥,轄區監管部門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行約談,并下達《責令停產整頓通知書》。因該公司生產許可證將到期,待其整改完成并進行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換證后,再對其生產情況進行復查。
2.經營環節
經查:重慶華潤萬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遵義珠海路店以8.00元/盒的價格購進生產日期為2015/8/18的威寧蕎酥 30盒,銷售了15盒(含抽樣8盒),其余15盒退回供貨商進行了銷毀處理。
轄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該店處以沒收違法所得54元,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特此公告
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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