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田珍祥)現在不少消費者為圖方便、搶速度,出行時使用電動滑板車或平衡車代步。也有一些人為了追求時尚,喜歡使用電動滑板車等代步上下班。電動滑板車在道路上穿梭,既有違現行的法規,更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出現事故時,如何劃分責任?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法官結合案例進行了分析。
◆案例一
撞人致死承擔刑責
被告人鄭某違反道路交通的相關規定,在道路上操作禁止使用的電動滑板車沿機動車道由南向北滑行,因眼睛進沙不慎在途徑人行橫道線時撞到被害人陳先生,致其后腦著地,后送進醫院醫治無效后死亡。經司法鑒定,被害人陳先生系遭碰撞后跌摔致顱腦損傷,致中樞性呼吸、循環功能障礙死亡。
被告人鄭某過失致人死亡,情節較輕,其行為已經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為維護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鄭某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對作案工具黑色二輪類工具一輛予以沒收。
◆案例二
違反信號燈被撞傷同擔責
原告陳先生訴稱,在自己通過某十字路口時,遇被告范先生駕駛小型轎車也通過至此。原告陳先生違反信號燈并使用滑行工具,造成自己與被告范先生的車輛相剮蹭,以致自己受傷且滑行工具受損、被告范先生的車輛受損。后經鑒定,原告陳先生構成兩處傷殘,要求被告范先生賠償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經交管部門認定,被告范先生駕駛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某十字路口時,遇原告騎電動滑板車由北向南通行至此,因原告違反交通信號燈并使用滑行工具且被告范先生未確保安全,致使原告受傷,被告范先生車輛損壞。法院判決,原告陳先生和被告范先生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案例三
被撞人可索精神損害賠償
原告訴稱,騎電動自行車行駛至慢行道時,突然遭到后面騎電動滑板車的被告的猛烈沖撞,并因此受傷。交警到場后,認定被告負全責。原告被送至醫院急救,經診斷,肋骨骨折、多處軟組織挫傷,醫生建議住院治療。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認為,本次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原告所騎電動自行車與被告所騎電動滑板車相剮蹭,原告摔倒受傷,被告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法官說法
電動滑板車不具有路權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吳楊表示,電動滑板車沒有路權,不能作為交通工具使用。《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在道路上適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因此,在公共道路上包括馬路、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上駕駛電動滑板車、平衡車都屬于非法上路,可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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