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在廣告監測中發現,盈姿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生產的“破壁靈芝孢子粉膠囊”在媒體上長期刊播嚴重違法廣告,存在表示功效的斷言、保證;利用患者名義和形象為產品功效作證明等問題,經多次公告并查處仍繼續發布,嚴重擾亂了廣告發布秩序,在社會上造成惡劣的負面影響。為加強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發布違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行為,規范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發布秩序,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根據《藥品廣告審查辦法》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對嚴重違法廣告涉及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暫停銷售措施工作的通知》(國食藥監稽〔2013〕45號)要求,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決定對盈姿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生產的“破壁靈芝孢子粉膠囊”采取暫停銷售、限期整改的措施。
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要求,自通告發布之日起,暫停上述藥品在河南省行政區域內的銷售。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和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立即通知轄區內藥品經營企業,將上述藥品下架、暫停銷售,并對懷疑有質量問題的藥品進行抽驗。加大對轄區內藥品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對拒不執行本通告要求繼續銷售該藥品的,一律予以查封、扣押,責令停業整頓。
被暫停銷售的產品若要恢復產品銷售,企業須向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提出恢復該產品在本行政區域內銷售的申請。申請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發布更正啟事:發布違法廣告的企業除必須在原發布違法廣告媒體的相同版面、相同時段發布更正啟示外,還須在河南日報、河南省電視臺、河南人民廣播電臺同時發布更正啟示,更正啟示連續刊播不得少于3天。
(二)更正啟事內容:違法廣告涉及的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及發布違法廣告企業名稱;明示在發布違法廣告中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內容以及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暫停銷售的原因;被暫停銷售的范圍;對發布違法廣告行為向公眾致歉并保證不再發布違法廣告等。在平面媒體上發布更正啟事,具體內容的字號不得小于(含)5號字體;在電視媒體上發布的更正啟事,字體必須清晰可辯,同時更正啟事的全部內容必須通過旁白予以宣讀。
違法發布廣告的企業按要求發布最后一次更正啟事后,可向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提交恢復該產品在本行政區域銷售的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企業提交的整改報告、在平面媒體上發布《更正啟示》的實物原件、在電視和廣播發布《更正啟示》的錄音錄像視聽資料光盤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發布廣告進行處罰的證明。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和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繼續加大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監測力度,監督落實暫停銷售措施,發現問題及時報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稽查處。
違法藥品廣告名單
序號 | 產品名稱 | 生產企業名稱 | 產品批準文號 | 廣告中產品批準文號 | 刊播媒體 | 發布時間 | 發布條次 | 違規原因 | 處理方式 |
1 | 破壁靈芝孢子粉膠囊 | 盈姿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衛食健字(2000)第0544號 | 河南電視臺新農村頻道(24) 河南5套(電視劇頻道)(24) 河南8套(公共頻道)(24)" | 2017年1月-2月 | 196 | 1.表示功效的斷言、保證; 2.利用患者名義和形象為產品功效作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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