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福州3月14日電(記者劉娟)商家隨意給記名消費卡設定有效期合不合理?已過期消費卡剩余金額不能退?在福州市消委會日前發布的一批2017年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中,專家給出了答案。
2016年1月,福州的丁女士在鼓樓區一家溫泉會所刷卡3999元購買了一張溫泉消費卡。因會所處于試營業期間無法現場制卡,雙方約定丁女士下次消費時再取卡。2017年2月5日,丁女士和家人前往該會所消費,經身份信息確認進入消費。不料,泡完溫泉后向前臺取卡結算時卻被告知卡已過期,不能使用,且卡內余額不能退回。雙方協商不成,丁女士向市消委會投訴,要求退卡。經市消委會調查調解,由會所辦理退卡手續,在扣除已消費的費用后,退還丁女士剩余款項3463元。
福州市消委會專家解釋,本案會所主體為企業法人,提供溫泉水療等洗浴服務,屬于《單用途商業預付卡行業分類表》中的居民服務業,其所發行的預付卡適用商務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的調整范疇。其為丁女士辦理的是記名卡,按照規定不得設定有效期。因此,會所關于消費卡過期作廢的說法不能成立。
專家提醒,商家給記名消費卡設定有效期的行為并不合理,消費者遇到類似情況應及時向消委會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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