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內蒙古五原縣市場監督局成功調解了一起預付費消費糾紛。
2017年11月,家住五原縣隆興昌鎮的王先生,在縣城里一家天然氣加氣站,辦理了一張2000元的預付費卡,辦卡時加氣站工作人員告知王先生加氣站正在搞促銷活動,一次性預存2000元,天然氣零售價按每立方3.1元的優惠價格執行。進入2018年元月,加氣站單方將王先生的預付費卡天然氣單價上調至每立方3.56元,王先生發現自己的預付費卡單價上調后,及時找加氣站交涉,加氣站工作人員以天然氣價格整體上漲為由,執意讓王先生補交差價,否則拒絕給王先生車輛加氣。王先生多次與加氣站交涉未果。無奈之下于近日到五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咨詢投訴,工作人員認真接待并及時展開調解。
調解中,消費者王先生稱“我辦卡時加氣站正搞活動,承諾一次性預存2000元,天然氣零售價按每立方3.1元的價格執行,我們是預付費消費,我要求加氣站應按辦卡時約定的零售價兌現,現在給我們漲價不合理,我們不能接受”。
加氣站經理聲稱,我們只是天然氣零售企業,今年開始天然氣供應緊張,現在上游批發企業給我們的價格不斷上漲我們也沒辦法,我們不能虧本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加氣站應當按照辦卡時約定的價格提供天然氣。王先生的訴求是合理的應當依法支持。
加氣站經理辨稱,天然氣價格屬于政府定價,如果天然氣價格不上漲,我們還會按辦卡時約定的價格兌現的。現在天然氣價格上調了,我們不能賠錢賣。再說,我們現在執行政府定價也沒有錯呀。加氣站經理明顯表示不服。至此調解工作陷入了僵局。
該局工作人員經過認真梳理認為這不僅僅是一起簡單的消費糾紛,它涵蓋了預付費消費糾紛、價格糾紛、合同糾紛等諸多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 而王先生在加氣站辦理了預付費卡,就與加氣站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王先生的預付費卡未消費部分屬于逾期交付標的物,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加氣站應該按照原價格執行。
該局再次召集王先生和加氣站負責人展開調解,經過工作人員有理有據、耐心細致的調解,加氣站經理最終同意按辦卡時約定的零售價格,兌現王先生預付費卡剩余的天然氣。至此,一起因預付費卡消費引發的糾紛的解決畫上了圓滿句號。 (徐鳳仙、田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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