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官網6月1日發布的津市場監管稽罰〔2018〕3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天津和平新世紀婦兒醫院有限公司涉嫌未經審查發布醫療廣告及發布虛假廣告被行政處罰。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場監管稽罰〔2018〕 3 號
當事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天津和平新世紀婦兒醫院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件名稱及號碼:營業執照 91120101572306937Q
住所(經營場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和平區小白樓街赤峰道33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 人): 甘鋒
違法事實:當事人于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1月29日期間,在微信公眾號發布醫療廣告,內容包含“天津唯一一家可提供兒童家庭醫生健康管理服務”、“擁有天津市最多的LDR一體化產房”等虛假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費用無法計算。且當事人所發布的醫療廣告內容未經審查,廣告費用無法計算。上述行為滿足未經審查發布醫療廣告及發布虛假廣告的構成要件。
主要證據:1.營業執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授權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2.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檢查照片、詢問調查筆錄;3.當事人注冊微信公眾號截圖照片、通過微信公眾號發布醫療廣告截圖;3.當事人出具的情況說明等。
對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意見的采納情況及理由: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意見.
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的理由:當事人于檢查當日立即撤除微信公眾號中不符合規范的內容,及時中止發布虛假廣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中“三、正確行使處罰裁量權應當注意的若干問題(五)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1.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的”的規定給予從輕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所指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的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綜合裁量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虛假廣告及未經審查的醫療廣告,責令當事人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處罰款20萬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將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如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當事人可以申請本機關予以更正。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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