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8月6日,天津市河北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天津市第四中心醫院發布違法廣告案。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場監管 北望 罰〔2018〕 33 號
當事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天津市第四中心醫院
主體資格證件名稱及號碼: 法人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120000K00300455J
住所(經營場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北區中山路3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田鳳石
違法事實:當事人在購進“體檢專用查體車”后,于2012年3月29日,向其網站(網址:http//tj4thch.cn)的“專業科室”網頁,上傳了:“購置了本市最大、設備最先進的健康體檢專用查體車”、“為國內配置最高的健康查體車之一”等信息,其中“本市最大”、“設備最先進”、“國內配置最高”使用了“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作為廣告主的當事人自行設計并發布了上述網頁信息,該信息對當事人查體科購進的儀器設備(健康體檢專用查體車)進行了宣傳。上述行為滿足發布法律禁止情形廣告行為的構成要件。
主要證據:1.當事人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2. 舉報材料; 3.詢問筆錄(受委托人)、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網站平臺截圖;4.現場筆錄、網頁截圖。
對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意見的采納情況及理由:當事人在聽證會(2018年7月18日)上提出,其在單位網站發布的信息不屬于廣告,是對科室的介紹。作為醫院上傳上述信息,是落實上級對院務公開的要求。綜合整個信息的內容,應該屬于對查體設備的介紹,其中并未對查體服務進行市場推廣的商業行為。衛生部的答復也規定了門診病歷登載本機構介紹等不納入醫療廣告審批范圍,所以當事人認為以上信息不屬于商業廣告。雖然該信息在語言使用中存在不恰當的地方,但考慮其發布信息的本意和背景,還有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實,應給予責令改正,而免于行政處罰的意見。經復核,當事人違法用語是在醫院網站“專業科室”欄目下“查體科”的介紹中,其宣傳形式為科室簡介,但內容含有對科室提供服務的間接宣傳,具有美化自身形象,拔高競爭優勢,使服務對象認可并選擇其服務的意圖,符合商業廣告的營銷特征,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調整,不符合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因此不予采納。
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的理由:當事人在現場檢查當日刪除并修改了違法廣告內容,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減少了危害后果,當事人網站點擊量較少,受關注程度較低,危害后果較小,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20000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通知書)》上載明的繳款渠道和方式,將罰沒款繳到天津市財政局指定的非稅收入代收網點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將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如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當事人可以申請本機關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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