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1月14日訊 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規定,盛裝單一氣體的氣瓶必須專用,只允許充裝與制造標志規定相一致的氣體,不得更改氣瓶制造標志及其用途。日前,信網(0532-80889431)獲悉,青島亨利氣體有限公司(簡稱“亨利氣體”)卻向CO2鋼瓶內充裝O2。亨利氣體該行為違反了相關法規,針對該行為,青島市質監局依法對該司罰款2萬元。
去年,質監局對亨利氣體氣瓶充裝活動進行檢查發現,該司工人正在充裝N2氣瓶和O2氣瓶,其中1只已經充裝完畢的O2氣瓶,瓶體總體顏色為藍色,瓶肩部的鋼印卻標記有“CO2”,并且在現場,質監局未發現N2氣瓶和O2氣瓶的充裝記錄。
質監局在檢查現場向該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而經進一步調查質監局了解到,2018年8月23日,該司工人在充裝前后未對氣瓶進行檢查并記錄,造成向一只CO2鋼瓶內充裝了O2。
據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13款“盛裝單一氣體的氣瓶必須專用,只允許充裝與制造標志規定相一致的氣體,不得更改氣瓶制造標志及其用途”的規定,亨利氣體該行為已經構成了違反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針對亨利氣體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青島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相關規定,青島市質監局對該司作出了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公開資料顯示,亨利氣體成立于2013年12月6日,登記住所為青島膠州市九龍街道辦事處東石河村,經營范圍包括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二氧化碳[壓縮的或液化的]、氧[壓縮的或液化的]、氬[壓縮的或液化的]、氮[壓縮的或液化的](以上限于氣體充裝)等。
為核實此案,信網聯系到了亨利氣體,但是工作人員表示并不清楚此事,須核實后由專人進行回復,信網留下了聯系方式,但是截至發稿亨利氣體未回復。信網全媒體記者 張孝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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