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他死亡時,其妻子左某已懷孕6個月。王某死后留下房屋1間、存款60萬元。
辦完喪事之后,王某的父母開始分配其遺產。這時,左某認為自己腹中的胎兒是王某的骨肉,也具有繼承權,應當參與財產分配。然而,王某的父母認為孩子還沒有出生,不應繼承兒子的遺產。
為此,雙方爭執不下。而左某向法院起訴,要求保留胎兒的繼承權。
律師解答
根據法律規定,在遺產分割時,應當為未出生的胎兒保留繼承份額。如果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已經繼承的遺產中扣回。
在胎兒出生后,保留份額分為三種情況進行處理:
第一,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這時保留的份額由該嬰兒所有,一般由其母親代為保管。這是因為胎兒雖然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人”,不具備民事行為主體資格,但為處于生命孕育階段的他預留份額,能夠充分體現法律的公平價值。
第二,如果胎兒出生后不久便死亡,這時為胎兒保留的份額仍為該嬰兒所有,由嬰兒的法定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程序進行處理。
第三,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即出生時就已經死亡的,此時的胎兒不享有繼承權,原先保留的遺產份額由王某的繼承人進行分割。
在本案中,對于王某留下的財產,如果屬于夫妻共有的,應當由妻子左某先分得一半,剩下的一半再分成四份,左某、王某的父母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各得一份,同時為胎兒保留一份,待胎兒出生后根據上述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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