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治劣在全國兩會期間仍是熱門話題。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說,要“依法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讓違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價”。怎么依法打假并讓違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價?首先要得到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線索。誰能提供確鑿的打假線索?恐怕沒有誰比制假售假企業的內部員工更有優勢。充分調動并切實保護內部舉報人的積極性,是打假治劣的管用一招。
企業干了什么壞事,內部人最清楚。有些特別隱秘的制假售假,沒有內部人的舉報,根本無從發現。但舉報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要頂著極大的壓力,冒著極大的風險。倘若對他們保護不到位,少有人會去做那個隨時可能見光甚至遭受報復打擊的“深喉”。
怎么保護舉報人,《食品安全法》有原則性規定。該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舉報人舉報所在企業的,該企業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對舉報人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擊報復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責任。這些規定對保護舉報人有一定的作用,但不能完全解除舉報人的后顧之憂。
舉報人既然敢站出來,被舉報企業給穿小鞋或以解除、變更合同相威脅,恐怕不是他們最大的擔心。舉報人最擔心的是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甚至遭遇不測。實踐中曾有舉報人被殘害的先例。舉報人動了制假售假者的奶酪,遭遇打擊報復或人身安全威脅,有關方面應該提供及時到位的保護。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相關法律對舉報人有可能遭受的非法侵害,既沒有針對性較強的預防性制度安排,也缺少足以填平舉報人所受傷害的事后救濟。比如,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以及“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最多就是拘留幾天或者罰幾百元錢了事。舉報人的舉報被鑿實后雖然會得到一定數目的獎勵,但與迫在眉睫的生命威脅或者已經造成的人身傷害相比,根本算不了什么。舉報人身體殘了甚至命都沒了,拿再多的獎勵又有何用?
在假冒偽劣屢打不絕的當下,應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3月5日上午,市場監管總局局長張茅在“部長通道”就打假話題回答記者提問時,提到了內部舉報人制度的創新。內部舉報人制度作為打假治劣的一個有效手段,通過創新完善一定會發揮更大的作用。讓我們共同期待,內部舉報人能夠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為打假治劣提供更多更準確更有價值的線索。讓打假治劣的管用一招發揮更大作用。(高秀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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