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7月10日訊 市民張女士曾在李滄寶龍廣場的青島源動力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動力公司”)就餐,在結賬的過程中,由于地面有水,導致張女士不慎滑到摔傷。經醫院診斷,張女士“右膝外傷、韌帶損傷”。于是將源動力公司起訴至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法院最終判決源動力公司賠償張女士86758.18元,并另外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張女士在2017年8月30日來到李滄寶龍廣場就餐,在結賬時,因為地面有積水,李女士不慎跌倒,隨后由源動力公司的員工將其送往青島市第八人民醫院。醫院初步診斷為“右膝外傷、韌帶損傷”。隨后在2017年9月1日、7日張女士前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四〇一醫院治療,MR顯示“右膝韌帶半月板損傷”,給予石膏固定。2017年9月26日,張女士前往青島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并進行了“右膝關節鏡檢查+外側半月板破裂縫合術+髁間窩成型術”并住院4天。
2018年3月5日,張女士委托青島正源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進行了鑒定,鑒定結果為:“右膝關節損傷術后目前致殘程度為十級”。張女士認為,源動力公司的行為造成了自己受傷,于是在2018年7月9日,將源動力公司起訴至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要求對方賠償自己各項損失共計149416元。
庭審中,源動力公司辯稱沒有證據證明張女士受傷是因摔倒所致,可能是由于其他原因,張女士也無證據證明是源動力公司的過錯導致其摔倒。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源動力公司作為餐飲企業,對前來就餐的消費者的人身安全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有義務為消費者提供安全舒適的就餐條件和環境,確保地面整潔、干凈、干燥,并在有水地面設置警示標志,從事實看,源動力公司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張女士滑倒摔傷,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但張女士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就餐走路時對自身安全有注意義務,尤其是事發時間段就餐人員相對較少的情況下,即使地面有水若能盡到謹慎義務、注意觀察地面,則完全可以避免意外摔倒事故的發生,因此原告對其摔倒受傷的后果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綜合分析雙方的權利義務、各自責任對損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法院認為張女士應承擔30%責任、源動力公司承擔70%責任。
綜上,李滄區人民法院判決青島源動力餐飲服務有限公司賠償張女士各項經濟損失86758.18元,并賠償精神損失費2000元。
信網記者 楊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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