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海淀法院網消息,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針對原告環球音樂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球公司)與被告福建南平南孚電池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環球公司享有歌曲《悟空》的詞曲著作權,但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廣告片《致大圣》系南孚公司制作并發布,判決駁回環球公司的所有訴訟請求。
戴荃的一首《悟空》,火爆一時。環球公司訴稱,其經授權享有歌曲《悟空》(詞曲作者:戴荃)(以下簡稱涉案歌曲)的詞曲著作權。2016年5月,環球公司發現南孚電池在微博平臺發布的其主推的“猴年限量版電池”廣告片(以下簡稱涉案視頻)中使用了涉案歌曲,構成侵權。
被告南孚公司辯稱,涉案視頻不是南孚公司制作和傳播,南孚公司生產的猴年限量電池是贈品并未進行銷售,涉案視頻并不屬于廣告片,南孚公司并未侵犯環球公司的著作權。
被告微夢公司辯稱,微夢公司系提供空間儲存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涉案視頻并非位于微博平臺的顯著位置,微夢公司對涉案內容也未進行過任何編輯、整理或推薦,對涉案內容的發布與存在不構成明知或應知,環球公司并未事先通知微夢公司要求刪除,微夢公司亦應因此而免責。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涉案視頻是否為南孚公司制作并發布。本案中,可以確認涉案視頻中未經許可使用了涉案歌曲作為背景音樂,構成對環球公司著作權的侵犯。但是,從涉案視頻的內容來看,視頻內容為以孫悟空為角色動畫片、電視劇、電影片段的集錦,視頻配有背景音樂,視頻結尾畫面中顯示有六節南孚電池以及“南孚猴年限量版電池向孫悟空致敬”字樣,涉案視頻中并未出現視頻制作者的標注信息。雖然在涉案視頻片尾呈現了南孚公司制造的限量版電池和“南孚猴年限量版電池向孫悟空致敬”字樣,但僅依據此字樣無法直接認定涉案視頻系南孚公司策劃、制作并推廣。微博用戶、網友表示或評價中雖使用了“南孚電池這廣告”等字樣,但是該種表示或評價亦無法作為對涉案視頻的性質或者來源作出直接的判斷和評價的依據。本案中,無充分證據證明涉案視頻系南孚公司制作和發布,環球公司要求南孚公司承擔相應侵權責任的主張,無證據支持,故作出如上判決,未支持環球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解釋,本案所涉及的核心問題即侵權內容的責任主體問題以及舉證責任分配問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關于使用主體即責任主體的判斷,一般情況下可以從內容署名和內容的發布者等角度進行判斷。在內容中并未標注制作者且無證據證明該主體曾發布過該內容的情況下,根據民事訴訟法中關于舉證責任的相關規定,原告負有對被訴侵權內容與被訴侵權主體之間關聯性的舉證證明責任。被訴侵權內容中所包含的信息、元素亦可以作為判斷責任主體的輔助性因素,但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無法僅依據侵權內容中某一元素與被告之間具有一定關聯,而做出侵權內容責任主體的唯一性判斷。在此情況下,原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相關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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