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諾“高息回報”向員工募資,建議員工拿自己房子去銀行抵押辦貸款,并表示替員工還銀行貸款,結果公司還一部分就不還了。因怕房子會被賣,員工只能自己還銀行錢。不僅自己的房子變成要還銀行利息,還從公司那里拿不到還款和高息。經多次催要未果,員工孫女士將北京比其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已向銀行代償七個月的房屋貸款金額37800元,支付約定的貸款風險補償金143 106元。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
原告孫女士訴稱,其系北京比其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退休員工。雙方于2008年簽訂《北京比其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使用個人房產證抵押貸款的證明》,約定孫女士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區定慧北里一套房屋抵押給銀行為比其愛公司取得貸款,用來建設如家快捷酒店(北京比其愛賓館)工程,專款專用,比其愛公司每年依據貸款額余額的6%支付給孫女士抵押風險補償金。但比其愛公司只在第一年支付抵押風險補償金28800元,此后均未支付。孫女士根據上述協議與銀行于2008年8月22口簽訂了個人擔保貸款合同,貸款金額48萬元。依約比其愛公司應于2018年7月22日之前償付全部貸款,以終止抵押權。但比其愛公司于2017年10月22日終止了對銀行的還款,從2017年10月22日至2018年3月22日,孫女士為比其愛公司支付房貸共32 400元,依約比其愛公司應返還孫女士已經和即將支付的七個月房貸37 800元。
被告比其愛公司經法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未作答辯。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孫女士提交的證據及當庭陳述,可以認定其與比其愛公司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該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系各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且其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
根據《北京比其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使用個人房產證抵押貸款的證明》的約定及孫女士的當庭陳述,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為孫女士向比其愛公司出借48萬元,該筆款項已于2008年7月22日交付,比其愛公司每月以代孫女士向貸款銀行清償月供的方式向孫女士清償一定本金和利息,每年以向孫女士支付抵押風險補償金的形式支付利息。現孫女士稱其自行償還了自111期(2017年10月22日)至116期(2018年3月22日)的月供,因此比其愛公司未能履行上述還款義務,其行為構成違約,故孫女士要求比其愛公司償還其自行向銀行清償的款項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關于數額,孫女士稱其每月向銀行償還5400元,但根據其提交的還款清單,自111期(2017年10月22日)至116期(2018年3月22日)期間實還金額為32 128.57元,故法院就此實還金額予以支持。
關于抵押風險補償金一節:根據《北京比其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使用個人房產證抵押貸款的證明》的約定,比其愛公司每年依據貸款額余額的6%,支付給房貸者抵押風險補償金(第一次直接從貸款額中支付,以后每年按貸款實際發放時間在10日內支付);現孫女士稱比其愛公司已于2008年8月22日支付了第一筆補償金,孫女士主張自2009年至2017年期間,以每年8月22日為基準日,以上述基準日剩余借款本金為標準計算抵押風險補償金金額,經審查,已向銀行代償貸款利息及風險補償金之和,未超過關于民間借貸利息法律規定的上限,法院對此不持異議,將以還款清單中載明的剩余本金金額為基數進行計算。故綜上,對孫女士要求比其愛公司支付自2008年8月23日至2017年8月22日期間抵押風險補償金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決比其愛公司償還孫女士清償銀行貸款32128.57元,支付孫女士抵押風險補償金143076.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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