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先生稱,其路過某廣場時,發現跳舞人因放音響發生爭執,其路過幫忙解圍卻遭打,故將跳舞的馬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檢查住院手術費、后期鼻子扶正修復手術費、前期檢查手術誤工及生活交通費、賠償后期手術誤工費等3.8萬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一審判決馬先生賠償楊先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共計6千余元。
原告楊先生訴稱,2018年8月13日晚上八點多在木樨地橋下,兩隊人在那里跳舞,因放音響的老頭和老太婆經常發生爭執影響大家跳舞,多人勸說均無果,他路過時好心上前說和,不料卻與馬先生發生爭議并廝打起來,后被眾人勸開,回家后發現滿臉血跡,自己在家用藥止痛。當晚他沒有報案,過幾天后發現傷勢未見緩解。于8月17日報了警,8月18日經拍片診斷,鼻子多處骨折。
被告馬先生辯稱,平時都在木樨地橋下跳舞,當日有個老太太用音響在放音樂,他站在那里聊天,楊先生抖了一下綁著音響的車把手,看到老太太差點摔倒就上前扶了,楊先生一句話沒說雙方就動手了,后被圍觀者拉開。到家后發現有受傷。事發幾天碰到了面但對方表示不想再提此事。一個月后派出所通知他去并說楊先生構成輕傷。事發當天,楊先生把其推倒了,其還手并沒有打到楊先生,再無身體接觸,楊先生所述發生糾紛的時間不對,要求的賠償也與其無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雙方對于糾紛發生的時間和馬先生是否造成楊先生身體損害說法不一。首先,關于糾紛發生時間,馬先生在派出所接受詢問時表示事件發生在2018年8月中旬,楊先生則明確說為2018年8月13日,馬先生在庭審中所述時間與其詢問筆錄不一致,但其并未向法院提交能夠支持其陳述的相應證據,故對于馬先生關于糾紛發生時間的陳述法院不予采信。其次,關于是否存在損害行為,馬先生在接受派出所詢問時表示其向楊先生臉部打了三四拳,但認為沒打到臉,結合楊先生的受傷部位和各方陳述,足以確信楊先生的受傷系馬先生造成這一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應當確定該事實存在。故法院認定楊先生的損害后果與馬先生的毆打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另需要指出的是,楊先生與馬先生所發生的糾紛屬于互毆行為,雙方均具有過錯,且在發生口角后楊先生首先對馬先生實施了毆打行為,故法院認定楊先生對于自身的損失應承擔70%的責任,馬先生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對于楊先生的損失,就醫療費,楊先生提了醫療費票據,法院予以支持,對于超出票據金額而未舉證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就后期醫療費和后期誤工費,由于該費用尚未發生,法院不予支持。就誤工費和交通費,楊先生雖未提交證據,但其確因受傷導致無法工作,且就診必然發生一定的交通費用,其主張的數額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楊先生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計算的天數有誤,法院予以糾正。
最后,一審判決馬先生賠償楊先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共計646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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