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士在商場購物時摔傷,認為商場未安裝安全指示標識牌,故將商場訴至法院,要求商場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6萬元。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一審判決商場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5714.17元。
原告陳女士訴稱,2017年2月18日,她到商場購物,在挑選衣服時,從大約一尺五左右的臺子上掉下摔傷,造成雙腿膝蓋積水受傷。當日她被送往醫院救治。商場在該處沒有安全指示標識牌。后因受傷在家休養,需要家屬照料,期間發生了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
被告商場辯稱,陳女士摔傷后,商場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并告知陳女士只需要提交個人工資條、完稅憑證等證明資料,會按規定支付賠償金,但陳女士一直未提交完稅證明等。商場在她摔傷后立即送醫治療并承擔了醫療費、交通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商場作為提供購物環境的主體,其有義務對消費者的人身安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陳女士于商場中受傷,商場未能就其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提交了相應的證據,故其應對陳女士的受傷承擔全部的過錯責任。依據陳女士提交的醫療費發票,其自己負擔了部分,商場應進行賠付。就陳女士主張的膏藥費用1.2萬元,因未能提交正規發票,無法表明其真實就醫情況及與本案相關,故法院對此不予支持。就陳女士主張其自身的誤工費以及家人護理發生的護理費,因其無法提交正規的完稅證明,無法表明其本人及其愛人真實誤工情況,故法院將結合其受傷情況對此進行酌情判定。就陳女士主張的營養費,因無相應醫囑,法院將結合其受傷程度酌情進行判定。就交通費,因陳女士提交的票據無法表明系就醫用途,法院將結合其受傷程度酌情進行判定。就精神損害撫慰金,因陳女士確系在商場受傷,給其造成了一定的身體及心理傷害,故法院將就此進行酌情判定。最后,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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