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11月20日訊 青島海易達廣告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易達”)曾與海上嘉年華(青島)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上嘉年華”)簽訂了廣告委托發布合同,后期因雙方對合同履行情況有異議而產生糾紛,最終訴訟至法院。在一審判決駁回海易達的訴訟請求后,海易達提起上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時認為,雖然海上嘉年華不認可海易達提供的材料,但海易達提供的提供的審批郵件、發布廣告的幻燈片打印照片等證據以及海上嘉年華付款的事實能夠互相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終審判決海上嘉年華支付海易達欠款15萬元及利息。
簽下40萬元廣告合同 雙方卻對合同履行有異議
黃島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查明,海易達與海上嘉年華的廣告媒體總費用為40萬元,海上嘉年華應于廣告畫面全部上刊驗收后3天內支付給海易達50%廣告費即20萬元整,2014年6月底前支付剩余款項的40%廣告費即16萬元整,剩余10%款項應于合同結束后5個工作日支付即4萬元整。
同時,雙方約定由海上嘉年華向海易達提供廣告畫面設計的電子文件、色標及廣告發布所需文件;海易達在收到海上嘉年華的首期廣告費用和資料后,報有關管理機構審批合格后開始制作廣告畫面小樣;海易達應在海上嘉年華發送電子版廣告畫面之日起3日內提交廣告畫面小樣。除此,海易達應在廣告畫面全部制作、安裝完成后書面通知海上嘉年華進行驗收,驗收完畢后海上嘉年華應在廣告驗收報告上簽字。
海易達與海上嘉年華均認可海上嘉年華公司已經支付廣告發布費25萬元,但雙方對合同履行有爭議。海易達因此將海上嘉年華訴至黃島區人民法院。
海易達舉證不被認可 訴訟請求被駁回
在審理過程中,海易達主張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制作并發布了廣告,履行了全部義務,并在審理過程中提交了廣告畫面制作幻燈片打印件2組、海上嘉年華公司付款憑據及發票一組、廣告小樣一份、海易達公司與青島機場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一份作為證據。但海上嘉年華在質證中不認可幻燈片打印件和廣告小樣的真實性,也否認收到過海易達的發票。
一審法院認為,海易達與海上嘉年華簽訂的《青島機場廊橋廣告委托發布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因為雙方對合同履行有爭議,根據“誰主張,誰舉證”之規則,海易達主張已經實際履行全部合同義務,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但海易達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該主張,且海上嘉年華予以否認,一審法院難以確認合同的履行情況,亦無法判斷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是否成就。故一審法院對海易達要求支付廣告費15萬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二審認可證據鏈 海上嘉年華被判支付欠款
海易達不服一審判決,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審理期間,海易達提交了其于2014年4月和2014年7月向機場申請畫面審批的兩份郵件,證明其向機場申請過本案廣告的審批。但海上嘉年華對郵件真實性沒有異議,也認可郵件附件中關于“琴島之眼”及“前海一線”的廣告語和畫面確為海上嘉年華樓盤信息。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結合案涉廣告發布的時效性,案涉合同約定的廣告發布時間為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4年8月12日止,但海上嘉年華在本案訴訟之前并未海易達提出過異議、卻于2016年陸續付款25萬元。雖然海上嘉年華否認海易達提供的證據,并對其支付的25萬元解釋為系催促上訴人履行2014年簽訂的涉案合同,但法院認為海上嘉年華的該解釋顯然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也不符合商事交易的常理。
法院認為,海易達提供的審批郵件、發布廣告的幻燈片打印照片等證據以及海上嘉年華付款的事實能夠互相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其舉證已達到了高度蓋然性占優的證明標準,完全可以證明海易達已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廣告發布任務,海上嘉年華應支付合同約定的款項。
最終,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海上嘉年華向海易達支付廣告欠款15萬元,并以此為基數支付違約金。 信網首席記者 于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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