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疫情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那么這是否意味著
疫情期間所有的合同
都可以不履行了?
答案是否定的!
案例分析
案例一
張先生于2020年1月在某樓盤初交付樓款(含定金)13萬元,認購了一套商品房,雙方約定2月25日前支付首付余款25余萬,但張先生未能如期履行付款約定。期間開發商多次催促張先生按期付款,否則按違約處理,張先生希望開發商延期繳款遭拒,后向消委會尋求幫助。
??【調查處理過程及結果】
消委會調查取證,消費者張先生為湖北籍人,受疫情影響滯留湖北,無法在約定時間內至開發商處繳納尾款,其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協議的時間是1月3日,廣東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的時間是1月23日,協議簽訂于疫情管控發生前。消委會認為,雖然張先生受疫情影響,無法至現場支付樓款尾款,但仍可以在家通過電子支付等其它方式向開發商支付,不影響其按時履約,合同履行與疫情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故不符合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的特征,不適用本次疫情主張免責。最終,經消委會努力爭取,開發商同意延長張先生首付樓款尾款交付時間至3月31日。
案例二
市民李女士于2020年1月10日在某酒樓支付定金2000元預定年飯,受疫情影響,酒樓通知李女士不能如期提供酒席,后李女士要求酒樓退回定金遭拒,后投訴至消委會。
??【調查處理過程及結果】
消委會認為,受疫情影響,李女士無法實現消費目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第94條第1款、《民法總則》第180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可以解除合同,不承擔民事責任。故李女士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要求經營者退還定金。
但同時,酒樓因疫情影響無法如期為李女士提供酒席,對于原合同的解除同樣不存在過錯。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雙方本質上均無過錯,對此造成的損失,基于公平原則,應當依據公平原則分擔。最終,經消委會調解,酒樓同意與李女士終止酒席合同,退回預交定金。
★律師點評:廣東保信律師事務所 楊志明律師
以上兩個案例均屬于因為新冠肺炎疫情導致的合同履行問題。依據《民法總則》第108條、《合同法》117條及《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責事由,當事人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若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當事人可解除合同。因本次疫情影響合同履行但不必然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判斷是否構成不可抗力,需從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個方面進行考量,三個條件同時滿足且具有因果關系方能構成不可抗力。
具體到案例1,合同訂立時間在疫情發生之前,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新冠肺炎疫情的發生。不過,雖然消費者受疫情影響,無法至現場支付相關款項,但不影響其可以通過其他電子支付方式履行付款義務,合同履行與疫情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不構成不可抗力法定的免責事由。
具體到案例2,雙方訂立的是餐飲服務合同,該合同同樣訂立于疫情發生之前,同時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疫情與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根據《民法總則》第180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可以解除合同,不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消費者可以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解除合同。同時,對于酒樓因疫情影響亦無法提供相應餐飲服務,對于原合同的解除不存在過錯,應退還收受的定金,亦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法條索引:
《民法總則》第180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合同法》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1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消委會提示:
根據《民法總則》和《合同法》有關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新冠肺炎肺炎疫情作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其嚴重程度、影響范圍都是人們無法提前預見、難以避免和克服的,政府為應對新冠肺炎肺炎疫情,依法采取了一系列防控措施,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了一定影響,可以被認定為不可抗力,但并不意味著疫情期間所有的合同都可以不履行了,合同不能履行與疫情之間必須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決定了是部分還是全部免除責任。
在此,消委會倡導大家,疫情的發生是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不愿看到的,也不能歸咎于某一方的過錯,大家應當樹立同舟共濟、共渡難關的理念,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本著誠實信用、責任共擔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妥善解決矛盾分歧;對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尋求解決。
情形延伸
另外
消委會針對疫情期間合同履行
梳理出幾種熱點問題相關的
法律知識供大家解讀
??一、網購產品被取消訂單,能否要求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答: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可不擔責。
《電子商務法》第49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一般情況下,經營者在網站發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約條件,消費者選擇商品、提交訂單或支付價款,合同即成立。疫情期間,網購消費者被取消的訂單多為與防控疫情相關的產品,比如口罩。在此情形下,經營者以物資先行供應疫區、無法正常履行訂單并要求退單的行為,應屬于基于“不可抗力”而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情況,消費者不可據此要求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二、訂購的貨物無法正常到貨,能否請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答:可協商延期供貨或退款。
若消費者在疫情發生前在商家處訂購貨物,并約定的交付時間在疫情期間,商家以疫情為由提出延期供貨應在原則上認定為合理事由,具體是否構成不可抗力而導致的無法正常履行,應結合商家所在地域是否受限、物流是否受阻等進行判斷。需要指出的是,若消費者訂購的非緊急所用貨物,可以與商家協商延期供貨,若延期供貨使消費者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則消費者可提出解除合同、返還已付款。
??三、報名的培訓班無法提供服務,能否要求培訓方承擔賠償責任?
答:短期培訓班可解約、退款。
此種情況應根據培訓班的性質進行判斷。對于長期提供培訓的機構來說,疫情期間恰逢寒假,此類培訓機構本就在此期間中止培訓,此時,受培訓方要求提前解約無法律依據;但若因疫情期間延長導致培訓機構不能延長服務期的,則消費者可與培訓機構協商延長服務期限或提前解除與培訓機構的服務合同,但應退還的費用應根據合同性質、已履行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對于短期培訓班,特別是寒假培訓班或疫情期間培訓班,消費者即可要求培訓機構解除服務合同并退還已繳納費用。
??四、取消旅游行程,旅行團或預定的酒店是否有權扣除費用?
答:有權要求退還全部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規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導致旅游合同無法履行,旅游經營者、旅游者請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關于已發生費用的情況及金額應由旅游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在消費者選擇自由行時,收取費用的主體主要為酒店經營者、旅游景點經營者、運輸服務經營者,在此情形下,若消費者因疫情取消旅游行程,則有權要求上述主體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五、無法使用承租的房屋,能否申請提前解除租賃關系?
答:可協商減免租金或解約。
受疫情影響,有些房屋承租者,特別是外地務工者無法正常返還務工所在地使用已承租的房屋,則承租人可依據“不可抗力”的有關合同規定請求減免部分租金;而對于承租人或出租人認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損失過大,請求提前終止租賃合同的,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以支付對方違約金的方式終止租賃合同的履行。
??六、囤積的疫情防護物資,在疫情后能否申請退貨?
答:網購物資超過七天,無質量問題可不退貨。
有的消費者擔心疫情期限長,在疫情期間購買大量防護物資,比如口罩、消毒液、酒精等,在疫情結束后,上述物資能否退貨需要根據購買方式進行確定。若通過經營者經營的網站購買,則消費者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有關“7日退貨”的規定申請退貨;若收貨超過7日,且無其他質量問題,則經營者可不予退貨。若通過線下購買,則消費者不可申請無理由退貨,是否能退貨只能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判定。
來源于:中山市消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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