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2020年2月24日,當涂縣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接畢女士投訴,反映其在蘇寧電器當涂大潤發二樓購買的價值1799元的惠而浦凈水器,質保期內經多次維修不能正常使用,要求退貨,但該家電銷售商不同意,投訴要求處理。
處理情況:
當涂12315申訴舉報中心接此投訴單后,第一時間將投訴轉至姑孰分局。分局接到轉辦投訴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員調查核實。經確認投訴相關情況后,工作人員耐心地從中調解,向經銷商詳細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家用電器“三包”等相關法律法規,在分局工作人員深入細致地工作下,該商家同意消費者退貨,并電話告知消費者,消費者表示認可。
案例評析:
這是一起由于新購買的家電商品有質量問題,經多次維修后不能正常使用,而家電商品經銷商不同意退貨引起的糾紛。經營者必須為消費者提供符合明示或默示質量要求的商品,否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等民事權利。畢女士有權向家電商品銷售商行使合同解除權等相關權利,經銷商的理由沒有法律根據。
根據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三條“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同時,第十一條“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化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后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以及第十三條“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愿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愿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之相關規定,銷售者承擔產品質量擔保責任,并對售出的列入目錄的產品必須承擔三包責任。
全國衛生產業企業管理協會凈水產業分會發布的《全國家用凈水設備商品三包公約 》【衛企管凈協字2017-01號】也對消費者購買凈水器、凈水器售后維護、消費者與經銷商的售后糾紛提供了參考解決方案。
同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該名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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