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5月21日訊 5月16日,周女士通過聯聯周邊游青島站的微信公眾號購買了兩張貓三小龍蝦券,總價為59.8元。購買了這兩張券之后,由于周女士需要忌口,不能吃小龍蝦,她想要退掉這兩張券。“我跟聯聯周邊游青島站的客服聯系了,但告知我是因為個人原因不便使用,不能滿足退款要求。”
“客服說因為是特價商品,我已經占用了名額,退款之后別人也無法購買,這不是格式條款嗎?”周女士說,她自己花錢買的券,未過期也未使用過,聯聯周邊游青島站應該給她退款。而涉及到占用名額導致其他消費者無法購買,周女士認為這是平臺的原因,不應該轉嫁給消費者。
5月20日,信網就此事聯系到聯聯周邊游青島站的客服。工作人員表示,由于產品是限時限量搶購的優惠套餐,有相應的使用規則,周女士已經占用了名額,無論是否使用,名額都不會重新釋放,其他消費者無法進行購買。因此,這兩張券確實無法退款。,工作人員告訴信網,相關的使用規則在產品介紹里面都有說明。
活動規則在商品詳情的最后面
信網通過聯聯周邊游青島站的微信公眾號找到了貓三小龍蝦界面,目前該商品已經售罄,商品頁面的溫馨提示中標有“特價定制套餐產品,無正當理由,不退不換”的字樣。信網發現,該溫馨提示在商品詳情的最后面,需將頁面拉至最低部才能看到,容易造成部分不看詳情直接下單的消費者根本看不到該提示。
對于此事,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員表示,類似這種不給退款的規定有一些算是店方告示。工作人員表示,這種店方告示在不違反消法的前提下,經過雙方認可,可以按照約定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工作人員表示,如果違反消法的有關規定,這類告示和格式條款均無效。 信網記者 杜杲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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