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5月29日,上海海關官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關于阿特拉斯科普柯工業技術(上海)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機關緝違字[2020]022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緝違字[2020]0224號
當事人:阿特拉斯科普柯工業技術(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松江區車墩鎮涇車路80號
法定代表人:Manfred Hafner
海關注冊編碼:3118941207
當事人委托上海云澤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和2018年9月3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兩票,報關單號分別為223320181000890293和223320181001152351,申報品名分別為熱膠管和噴涂機,申報總價分別為FOB8356.25歐元和FOB100264.67歐元,申報運費分別為30.24歐元和302.26歐元。經海關稽查發現,上述進口貨物的運費存在低報情況,上述進口貨物的實際運費分別應為人民幣1324.16元和人民幣21996.4元,與申報不符。
經海關核定,上述少報運費貨物的完稅價格為人民幣872015元,當事人漏繳稅款人民幣3454.48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稽查通知書、海關辦理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案件貨物、物品稅款核定證明、代理費發票及清單、海關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2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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