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6月9日,青島海關網站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青島大港海關關于青島世紀文豐醫療設備有限公司出口貨物未報檢違規案的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青島大港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大港關緝檢違字〔2020〕002號
當事人名稱:青島世紀文豐醫療設備有限公司
地 址: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冠縣路52號3號樓二層網點212室
海關注冊編碼:3702960P1M
法定代表人:于文靜
當事人于2020年5月13日,委托青島四方國際貨運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出口護目鏡87000個,報關單號422720200000298404,申報商品編號9004909000,申報規格型號(1|0用于防護阻隔體液、血液飛濺或潑濺|護目鏡|順博|XSYZ-11|非醫用),申報C&F價格 311460歐元。經查,實際貨物的商品合格證上標注為“醫用隔離眼罩”(型號XSYZ-11型),醫療器械備案號:津械備20200072號,醫療器械生產備案號:津濱食藥監械生產備20170008號;內外包裝印有CE標注,標有EN166:2001標準,屬于醫用標準,與申報不符。根據《海關總署關于對“6307900010”等海關商品編號項下的醫療物資實施出口商品檢驗的公告》(公告〔2020〕53 號)的規定,該票貨物屬于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當事人未報檢。涉案貨物價值人民幣166.0391萬元。
主要證據:(1)出口貨物報關單據;
(2)海關查驗記錄單;
(3)海關查問筆錄;
(4)相關醫療器械備案信息、檢驗報告;
(5)國內采購合同;
(6)情況說明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7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青島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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