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愛錢進”爆雷引發關注
廣告代言明星
被推上風口浪尖
愛錢進是凡普金科旗下的P2P平臺
已運營6年
汪涵等明星都為其代言過
有報道稱
有超過10萬人被
愛錢進騙超過100億元
大量投資者血本無歸
該平臺于6月已經
被北京警方立案偵辦
截至發稿前
汪涵方尚未回應

法律專家分析指出
兩種情況下
明星代言虛假廣告
既要承擔連帶責任
還要受到行政處罰
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委員會專家、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采訪時表示,2015年修訂后的《廣告法》對廣告代言人的主體進行了明確,還規定廣告代言人“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服務,作推薦、證明”。
根據《廣告法》第五十六條,廣告代言人承擔連帶責任一般有兩種情況:
一是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二是廣告代言人明知或應知所代言的是虛假廣告仍然代言,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針對愛錢進廣告代言,邱寶昌分析指出,如果汪涵等明星在代言時明知或者應知廣告內容是虛假的,仍作推薦、證明,就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應知就是指廣告代言人必須盡到合理的核查義務。就汪涵海報中提及的‘網貸之家排名前10的互聯網金融平臺’,需要汪涵了解、核實相關數據來源是否合法、真實,否則如果廣告被認定為虛假廣告,汪涵就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邱寶昌提醒消費者
要理性看待明星代言廣告
不要盲目相信明星代言
而沖動消費
邱寶昌還呼吁廣告代言人,一定要學習《廣告法》,不要為自已沒有使用商品和服務作推薦、證明,如果代言虛假廣告,不僅可能要承擔民事連帶責任,還可能要承擔“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責任。
“明星作為公眾人物,應該愛惜自已的羽毛,要對自已負責,更要對公眾負責,代言廣告千萬不要唯利是圖,務必仔細辨別真假,否則不僅給自已造成損失,甚至還可能身敗名裂。”邱寶昌說。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記者/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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