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8月7日,上海海關官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關于河南永江羽毛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港關檢違字〔2020〕0013號
當事人名稱:河南永江羽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永江
海關編碼:4117950134
地址:潢川縣產業集聚區工業大道
當事人委托上海佳克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以一般貿易的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申報品名為火雞毛(經洗滌),重量為23784.3千克,申報價格為CIF 61071.2美元。進口報關單編號為222520201000116276。經查,該批貨物實際為未洗凈,需提供許可證。當事人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
以上行為有進口貨物報關單證及隨附單證、查問筆錄、當事人營業執照和當事人陳述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30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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