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記者 徐遠官) 8月17日,杭州海關官網發布舟山海關關于金華市燕翔進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耐克鉤圖形等商標權帽子的行政處罰(杭舟關知字【2020】0004號)。

當事人名稱:金華市燕翔進出口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782MA2E8DF75C
法定代表人:嚴俊陽
住址/地址: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法華北街389號無水港辦公大樓103
當事人委托金華市長昇報關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金華海關申報,從舟山海關出口非醫用化纖帽子等貨物,報關單號292020200000071457,海關經查驗,有5990頂帽子標有“耐克鉤圖形”商標,有2590頂帽子標有“ADIDAS三葉草(圖形)商標。貨物價值人民幣85800元。克鉤圖形商標權利人耐克創新有限合伙公司認為上述貨物侵犯了其商標權、ADIDAS三葉草(圖形)商標權利人阿迪達斯有限公司認為上述貨物侵犯了其商標權。并于規定期限內向海關提出了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帽子上使用的耐克鉤圖形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耐克鉤圖形商標相同,出口的帽子上使用的ADIDAS三葉草(圖形)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ADIDAS三葉草(圖形)商標相同。事先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報關單》(編號:29202020000007145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代理查驗委托書、權利人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申請書、企業資質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查問筆錄、涉案貨物圖片、商業發票及隨附交易資料等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我關決定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元整。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舟山海關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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