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青島大港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大港關緝違字〔2020〕0039號
當事人:青島成海遠服裝有限公司
地址:青島即墨市通濟街道辦事處云橋村
企業代碼: 3728960DLC
法定代表人:閔海燕
當事人向海關備案的B42278156098號加工貿易手冊,有效期至2019年9月3日。截至到期日,該手冊仍有保稅料件滌綸染色彈力針織布361碼未執行完畢,手冊未在有效期內辦理展期或核銷等海關手續。
主要證據:
(1)加工貿易手冊復印件;
(2)進出口貨物報關單;
(3)海關查問筆錄;
(4)稅款計核證明書;
(5)當事人主體資格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1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青島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8月31日

您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