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輕騎集團江門光速摩托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宿明新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7037894041407
地 址:江門市蓬江區鳳飛云工業區A-1號
2020年5月27日,當事人委托中國外運華南有限公司江門分公司在高沙海關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出口125CC摩托車429輛,申報商品編號8711202000,申報總價214500美元(當天匯率7.0402,折合人民幣151萬元),申報規格型號:3|0|往復式活塞內燃發動機|125CC|AMMAR. KNK牌|無型號|||跨騎式。經海關查驗,核實該批摩托車實際排量和數量為150CC摩托車261輛,商品編號為8711202030,100CC摩托車168輛,商品編號為8711202010。實際貨物規格與出口許可證內容不符。當事人出口貨物品名、規格型號、標簽標識、歸類、數量申報不實;實際出口貨物與申報出口貨物總價相同。
當事人申報不實的行為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當事人在調查期間積極配合調查如實說明違法事實主動提供材料并主動交納保證金,具有從輕處罰情節。
以上行為有:1.檢查、查驗記錄;2.報關單;3.裝箱單、發票、合同、出口許可證等復印件;4.查問筆錄;5.企業情況說明;6.營業執照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對當事人科處罰款人民幣13.5萬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海關總署(廣東分署)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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