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江門大昌慎昌食品加工倉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鄧建良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700751072144X
住 址:江門市新會區今古洲天馬港區
2020年1月18日,當事人委托中國外運華南有限公司江門分公司以保稅倉庫貿易方式向外海海關申報進口一批干扇貝,報關單號681220201120000717,稅號為0307290090,該批貨物于1月23日進入大昌慎昌公司公用型保稅倉庫。2月19日由保稅倉庫經新會港報關退運出口。近期經外海海關自查發現,該批貨物原產國為日本,申報進口時當事人雖提交了出口國官方提供的《日本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證書》、《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產品放射性物質檢測合格證明書》、《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產品原產地證明書》等文件,但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從日本進口食品農產品檢驗檢疫監管的公告》(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11年第44號)規定從日本進口水產品(hs編碼:0302110000-0307999090,1212201010-1212209090,1603000090-1605909090)應事先辦理檢疫審批手續。該批貨物當事人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當事人以保稅倉庫貿易方式申報進口原產日本稅號為0307290090干扇貝沒有事先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十條之規定。
以上行為有:1.報關單、合同、發票、裝箱單、倉儲合同等復印件; 2.《日本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證書》、《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產品放射性物質檢測合格證明書》、《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產品原產地證明書》等復印件; 3.查問筆錄; 4.情況說明;5.營業執照等身份資料復印件;6.行政處罰決定書(外關違單字[2020]0004號)復印件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科處罰款人民幣1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海關總署(廣東分署)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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