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廣島) 西藏自治區藥品監管局近日發布的西藏自治區2020年國家化妝品監督抽檢質量公告顯示,標稱茗燕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茗燕生物科技”)生產的御信堂蘆薈蛇油膏(包裝規格:150g/瓶)(批號:19081907)檢出了禁用物質甲基氯異噻唑啉酮和甲基異噻唑啉酮混合物;批件與標簽標識不一致。
中國質量新聞網注意到,今年早些時候,上述產品已經出現在市場監管部門通報的抽檢“黑名單”上。
2020年10月13日,國家藥品監管局發布的化妝品通告(2020年第67號)顯示,標示茗燕生物科技生產的標示御信堂蘆薈蛇油膏(包裝規格:150g)(標示批號:19081907)甲基氯異噻唑啉酮和甲基異噻唑啉酮與氯化鎂及硝酸鎂的混合物(甲基氯異噻唑啉酮:甲基異噻唑啉酮為3:1)超標(檢出值為0.0028%)。
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規定,甲基氯異噻唑啉酮和甲基異噻唑啉酮與氯化鎂及硝酸鎂的混合物(甲基氯異噻唑啉酮:甲基異噻唑啉酮為 3:1),在化妝品中使用時的最大允許濃度為0.0015%。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曾被處罰
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金處字〔2020〕282020000293號】顯示,茗燕生物科技于2019年8月開始生產的涉案化妝品的包裝蓋子上面標有凡士林(突出使用)凡士林潤膚霜御信堂?,重量150g,罐身上標注有御信堂?凡士林(突出使用)凡士林潤膚霜,執行標準GB/T1857,生產許可證:滬妝20160139,生產商:茗燕生物科技,地址:上海市金山區楓涇鎮楓冠路53號4幢,產品作用、成分表等內容,上述化妝品的主要成份是水、礦脂、尿素、礦油等。上述標簽標識由茗燕生物科技員工自行設計。
經查實,“凡士林?”商標注冊人為聯合利華有限公司,商標注冊證號第2023551號,注冊有效期自2014年10月28日到2024年10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類。案發后,該局對查獲的涉案商品委托“凡士林?”商標權利人聯合利華(中國)投資有限公司鑒定,結果為茗燕生物科技生產銷售的“凡士林”標識的潤膚霜系侵犯聯合利華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聯合利華有限公司從未授權茗燕生物科技使用“凡士林”商標。至案發茗燕生物科技共生產了5400瓶,已銷售2472瓶,庫存2928瓶。涉案產品中的原材料礦脂就是俗稱的凡士林。
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0年5月14日對茗燕生物科技作出如下處罰:罰款1萬元;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凡士林”(突出使用)凡士林潤膚霜2928瓶,侵權商標標識壹拾壹卷。
今年4次收到限制消費令
天眼查數據顯示,茗燕生物科技成立于2010年,注冊資本200萬人民幣,曾用名:上海御信堂化妝品有限公司。從事化妝品,洗滌用品,日用百貨銷售等。值得注意的是,茗燕生物科技今年已4次收到限制消費令。
如,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限制消費令【(2020)浙0482執2286號】顯示,該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執行申請人艾利美塑膠制品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茗燕生物科技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茗燕生物科技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對茗燕生物科技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茗燕生物科技及其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如茗燕生物科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該院提出申請。如茗燕生物科技因經營必需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該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該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令2020年11月30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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